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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汪氏家族族训、族规,家训、家规研究
胡志盛发表于 2013-02-12 15:52
汪氏家族族训、族规,家训、家规研究
汪氏宗族在明万历年间所订族规十六条:
1、乡约当尊;2、祠墓当展;3、族类当辨;4、名分当正;5、宗族当睦;6、谱牒当重;7、闺门当肃;8、蒙养当豫;9、姻里当厚;10、职业当勤;11、赋役当供;12、争讼当止;13、节俭当崇;14、守望当严;15、邪巫当禁;16、四礼当行。
汪氏宗族在明万历年间所订家戒二十则:
一戒不孝父母言行忤逆;二戒不睦家庭唆讼激争;三戒霸占祀产侵蚀公祖;四戒杖为尊长逼勒孤寡;五戒盗葬公茔强伐竹树;六戒恃尊凌卑倚富压贫;七戒尊卑失序有伤风化;八戒窃盗奸淫罔顾廉耻;九戒不尊律条私宰耕牛;十戒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十一戒结交匪类酗酒赌博;十二戒春秋祀典推诿不到;十三戒执掌公帐临期不算;十四戒逐出子孙不许入祠;十五戒闺范不端入庙进香;十六戒躬为下役玷辱门风;十七戒不鸣族长辙行控告;十八戒阳善阴恶致招奇祸;十九戒鳏寡孤独不思矜怜;二十不尊祠规责处不贷。
祖训十条(在歙县瞻淇敦睦堂汪氏石碑上所见)
一 孝弟宜讲明也 凡我族众有不爱其亲 、不敬其长者, 族房尊长宜时加训饬, 以杜忤逆之渐。有不悛者, 集同族开祠斥逐 ,永远不得入祠 。
一 污俗宜革除也 乡俗之坏莫大于淫风 ,乡里之害莫甚于作贼 、聚赌, 不肖子弟游手好闲蹈此习者,除送官严究外, 邀族房长开祠逐出, 虽身后不准入祠。
一 族簿宜修整也 族中人丁繁衍 ,支派易于混淆 ,有非我族内而妄以伯叔兄弟呼者 ,亟宜会集斯文,共襄此举。
一 婚姻宜慎择也 族中许聘之家 ,须于是日到祠内下书一封 。其有门户不相匹配 ,玷辱家声 ,即行逐出,不许入祠 。书仪定为二则 :彩轿一千文, 青轿五百文 。隐瞒不举者, 查出倍罚。
一 司年宜公忠也 凡十甲轮当 ,其帐目同上下次头,而算余则封交下首, 以备歉岁补偿。 至弃伐坟山 ,更当会议。
一 祠产宜慎守也 凡遇荒歉之岁 ,祠租该让若干,须会众公议 。每年收清后, 尤须会议 ,时价粜出。 每当私匿违者 ,议罚,其小买交易 ,凭大买业主居中。
一 轻生宜杜绝也 乡里恶俗有子挟其父、 妇挟其姑 、以及寻仇作命者, 往往抛一死以害人, 此后如有犯者, 男主不入宗祠, 女主不入支祠‘ 若夫殉义、 妇殉节者 ,不在此例。
一 祠宇宜洁净也 头门封锁,无事不得擅开 如纵放杂人混扰 、以及堆放什物 ,定当议罚 。
一 簿籍宜永守也 祠内归户签簿 ,残失日久 。今新立签簿,定其租额 ,存祠轮交 ,庶免产业侵占,而钱粮宜得肃清。
一 衣冠宜整齐也 凡与祭宴饮, 俱要冠丁各穿公服入祠 。若衣冠不整 、以及未出动者, 与祭宴一体议可。

大清同治八年岁次己己 光绪 刻
汪氏家规
汪氏家规闻之:父兄之教不先,子弟之率不仅,盖以庭训、家规断不可无也。若不预立科条,则族人罔知禀受。因取古今格言大训,著为家规,镂晰于左,俾世世子孙知所防范云。
明宗法以立纲纪
宗子者,一家之所宗,如网之有纲,衣之有领也。宗其继始祖者,百世不迁,合族宗之,是为大宗。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三从兄弟宗之;宗其继曾祖者,再从兄弟宗之;宗其继祖者,堂兄弟宗之;宗父嫡长子,亲兄弟宗之。皆为小宗。家有大事,则大宗命小宗,小宗率群子弟听命焉。必贤而后可胜此任也。宗子未必贤,则公择族中之贤者以赞理之,是为宗长,外宗相匪其人,另举以代之。惟尊祖则敬宗,是敬宗乃尊祖之道也。
定宗长以听处分
家之有宗长,犹国之有相。须择年高有德者为之,总治一家之事,谨守家规,以治其下,要以至公无私为本,视一族如一家可也。纲常伦纪之大,冠婚丧祭之礼,必择有学识者为家相,以讲明其道,娴习其仪,使宗子与族长晓然,知而行之。族众事繁,又必择一端重、公明、强壮,能干办者为族长之佑。凡事关祖宗、门户及宗族之利害者,务要纠众商议,各出所见,不可偏执。若事有济,辄欲专功;事危则退避,以至偾事害众,此则宜深戒也。
省坟墓以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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