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官员饮水机内藏设备偷拍县委书记胡佳武要挟升职
2013年05月16日 16:17来源:中国网 作者:占才强
像一部谍战剧,发生在县委书记身边———湖南省麻阳县委书记胡佳武被偷拍案(南都1月30日深度周刊《偷拍县委书记》曾作报道),近期案件补充侦查完结进入公诉程序。南都记者从相关渠道获知,三名嫌疑人对县委书记秘密监视长达7个月,以偷拍视频相要挟,动机为解决政治待遇、达到提拔的目的。
在县委书记报案后,三嫌疑人于去年12月被批捕,今年4月被检方控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名,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人均为80后干部
检方起诉书显示,三名被告人均为麻阳县当地干部,其中被告人李熠(曾用名:李厅),32岁,系麻阳县委督查室干部;被告人杨凡(曾用名:杨帆),33岁,系麻阳县法院干部;被告人刘阳,31岁,系麻阳县公安局绿溪口派出所所长。
三名80后干部,文化程度均为本科。去年10月底,三人均因涉嫌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并先后刑拘,当年12月4日经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今年2月前,该案由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并以前述罪名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该案曾于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月19日经补侦完毕又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安装设备细节曝光
起诉书称,2012年2月初,被告人李熠、杨凡、刘阳在麻阳县一餐馆用餐时,共同谋划在县委书记胡佳武办公室安装窃听、窃照设备,偷拍领导的隐私及违纪视频,以此要挟领导达到提拔的目的。
同年2月底至3月初,三被告人共同购置了窃听、窃照设备,并将上述设备安装到一台与胡佳武办公室同样型号的饮水机内,并由被告人李熠、杨凡将上述安装有窃听、窃照设备的饮水机与胡佳武办公室的饮水机进行了替换。
2012年3月至10月初,被告人李熠利用被告人刘阳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及上述设备,对胡佳武进行非法窃听、窃照,并将非法监控的视频资料存放于其购买的移动硬盘内。
2012年国庆节假期,被告人李熠、杨凡再次秘密进入胡佳武办公室,将胡佳武办公室的原饮水机与安装有窃听、窃照设备的饮水机进行替换。同时,被告人李熠将拍摄的部分视频资料经剪辑后存放于其购买的M P4中。
同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熠将相关视频通过M P4播放给胡佳武,同时向胡佳武提出了解决三被告人政治待遇的要求。当晚,胡佳武向怀化市国家安全局报案,后被告人李熠、杨凡、刘阳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方认为,在上述过程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人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84条,应当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南都记者了解,今年4月16日,检方以上述罪名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三被告人现分别羁押于怀化市两家看守所。
律师联系阅卷被拒
南都记者昨日联系被告人刘阳的辩护律师翟勇,其表示,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后,他曾与经办检察官联系阅卷事宜,“但经办检察官称该案涉及国家机密,需领导批准才能阅卷。”
翟对此表示不解。他认为,法律对国家机密这一概念有明确解释,主要指国家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及维护国家安全活动等事务中的秘密事项,另外政党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国家秘密。但从本案目前证据来看,并未牵涉上述国家机密。
翟称,依《刑诉法》相关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相关材料。律师阅卷无须批准,但检察机关称要领导批准,让人不解。
翟认为,本案不论事实如何,单纯就罪名而言并不成立,该罪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罪名,但本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法理的解释,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