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魏友玲,女,现年47岁,汉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孙旗屯乡引驾沟村五组村民。 胡玉龙,男,现年十五岁,汉族,住址同上,系魏友玲之子,魏友玲系胡玉龙之母、法定监护人。 二零零五年五月三日下午,我与儿子胡玉龙乘坐由牡丹城发往延秋的五十四路公交车到孙旗屯乡政府站下车时,儿子胡玉龙头部突然被车门夹住,数分钟后打开车门,胡玉龙已不能站立,当即倒地,司机就打电话告知公交公司,将孩子送到医院救治,六日夜,胡玉龙病情加重,诊断为脑挫伤及闹蛛网膜下腔出血,后由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调解、逼迫伤者出院,并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了医院拍的片子。七月五日,鉴于孩子的病情,我们四处借钱住进了三院(河科大一附医院),被诊为脑挫伤综合症,已错过了最佳治疗期,在治疗过程中,由于精神发生障碍性格变化无法控制用药,该院将伤者胡玉龙转送到洛阳市第二精神医院,终因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被确诊为颅脑损伤所致闭合性精神障碍,治疗期间花尽了积蓄,又变卖家产、向亲朋好友借钱,最终倾尽家业债台高筑无力为孩子治疗才走上维权之路,向洛阳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期间,法院通过数家司法鉴定机构做了鉴定并做了精神鉴定,均证明了受害人伤情与公交公司车门夹伤的直接关系,一审判决公交公司司机操作失误造成后果,判决公交公司承担百分之八十的事故责任,受害人的后期治疗另案另诉。受害人不服并与十五日之内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中院依据司法鉴定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做出了稍加提高精神抚慰金、病情发生后的后期治疗另案另诉的终审判决。此时,孩子的伤情急需治疗,受害方已是倾家荡产举步维艰,提出再审,立案庭让回家等候,经多次的催问无果,一直拖到二零零九年九月六日才在该院信访接待厅找到了再审材料,说是转送时不小心忘记了,并说高院通知再审案件应向高院申诉,高院要求提供二零零七年以后的治疗费等单据、证据,当时我提出给个收据证明,办案人说不用,都存在电脑上了,一拖就是三年,期间我跑断了腿,知道二零一二年十二月,经我多方诉说,高院才在电脑上找到了一个空编号,已经没有了所有记录,就说让我继续等候并查找,至今一直没有结果。 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洛阳市、区、乡残联通知让受害人胡玉龙到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原精神病医院)进行评残鉴定,结果是二级精神重残,既脑部失忆病态终生不能治愈,如今受害人一家无所定居、哭天无泪,向党中央反映求助实属无奈,请求如下: 一、要求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受害人的后期治疗费用; 二、要求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受害人父母的误工费、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三、要求被告公交公司承担给受害人胡玉龙造成二级伤残的一切费用并承担以后生活各方面的责任。 以上请求,盼调查解决。 此致 受害人法定监护人 :魏友玲 呈
回帖(6): 6楼:既让人痛心,又让人显得无奈。能否请胡氏宗亲里具有相关知识、能力的人予以帮助?
希望魏友 ..
5楼:妈妈最终倒下了,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护,走正常的法律途径不知道又要多少年,最近我来来往往去了医 ..
4楼:支持胡玉龙宗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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