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良诉王岳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http://www.law-lib.com/cpws/cpws_view.asp?id=200400959092
本文摘自网络,如有异议请联系QQ:114412749E-mail:hxy123@gmail.com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722号
原告王大良,男,40岁,汉族,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
委托代理人陈学军,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远报,男,40岁,曾任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献研究所讲师。
被告王岳红,女,40岁,汉族,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干部,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师范街150号。
委托代理人胡兰,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兆民,经理。
原告王大良诉被告王岳红、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以下简称王府井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次开庭中,本院依职权追加熊远报为本案共同原告,并于2003年6月1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大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学军,被告王岳红的委托代理人胡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熊远报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府井书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原告熊远报及被告王府井书店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大良诉称:1992年11月,王大良与熊远报合作编写《华夏姓氏丛书-杨》一书,1993年3月由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2002年4月,王大良在王府井书店购买到王岳红编著的《寻根认祖-杨》一书,该书于2000年1月出版发行。经对比,被告图书中共有82页、总计22 692字的内容抄袭自原告作品。王大良认为,王岳红的行为已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王岳红在《光明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 075元及合理诉讼支出4 830元;判令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行为。
被告王岳红辩称:《寻根认祖》系列丛书属于史料性的通俗读物,作者再次创作的成分较少,忠实于史料是该书的基本特点,特别是涉及姓氏、谱谍文化的基本概念、郡望的形成及沿革建制、历史地名的诠释、流传于世的杨氏族谱的谱序、谱例及家规、家训等等,雷同在所难免,不能把忠实于史料称之为抄袭。其在编写《寻根认祖-杨》一书的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书籍文献及微缩胶片,并在该书中署名为“编著”,即指博采众家之长,将现有的东西加以整理、汇编成书。王大良把一些广为流传和使用的日常用语也计入抄袭之列,显然不当。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王府井书店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大良与熊远报合作编写了《华夏姓氏丛书-杨》一书,于1993年3月由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署名方式为“熊远报 王大良 著”,全书共计130 000字。该书具体章节没有单独署名,在后记中记载“本书由熊远报写出初稿,由王大良增补、重写。”
2000年1月,气象出版社出版了《寻根认祖-杨》一书,署名为“王岳红编著”,该书印数为5000册,定价8元。王岳红取得稿酬的标准为每千字4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大良将其主张被告抄袭的字数由22 692字变更为21 742字;被告王岳红对其中的约900字的内容是否构成侵权提出异议,认为这900字的内容属于有共同的出处,同时认可其编著的《寻根认祖-杨》一书中有约20 800字的内容源自于原告创作的《华夏姓氏丛书-杨》。
2002年4月24日,王大良在王府井书店购买到王岳红编著的《寻根认祖-杨》一书。
另查,王大良为进行本案诉讼,支出公告费1040元、工商信息查询费40元、购书费8元、交通费96元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大良提交的图书《华夏姓氏丛书-杨》及《寻根认祖-杨》、购书发票、公告费收据、工商信息查询费发票、代理费发票、交通费收据,被告王岳红提交的气象出版社出具的证明、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1月出版的《当代国际人物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