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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居后的同族集聚
人们在一个地域定居后,是与其他家庭聚居一处,还是以家庭为单位分散居住,决定于人们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需要他人的合作。尽管如马克思及其他很多学者指出的,与现代社会相比,在传统农业社会,农民家庭间交往与合作的频率和程度很低,但合作的需要必竟是存在的,而且农民家庭间合作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有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合作,有相互之间及与外部发生冲突时的合作。因而,在传统农业社会时期的中国以及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人们是聚村而居的,散居的形态则并不普遍。而这些村居的农民家庭,是与同族聚居一处,还是与非同族家庭聚居一处,同样与合作需要的多少和程度有关。合作的需要本身并不能保证合作的实施。与现代社会相比,在传统农业传统,农民家庭间的合作更需要有血缘、地缘等传统关系作为纽带,将不同农民家庭联结在一起,才能形成有效的合作[69](。而在宗族制度有着久远历史,并得到意识形态强力支持和维系的中国,血缘关系,特别是父系血缘关系无疑是更为坚韧强劲的纽带,以这种关系为纽带组织合作更为有效,具有更低的交易成本。因此,农民家庭间合作的需要与宗族聚居程度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而在不同的地域,农民家庭间合作的需要是不同,这也是产生不同地域间宗族聚居程度不同的一个重要原因。
1、农耕活动中的合作与宗族聚居
在传统农业社会,农民家庭间在生产中的合作,也既是耕作中的合作。很多学者在有关的研究中区分了稻作和旱作。与旱作相比,稻作中需要更多农户间的合作。例如,在论述稻作中的合作时,摩尔写道:“在使土壤达到一定的浆状的稠度以适于种植秧苗时,就需要大量用水。因为在同一时间里只能给少量的田供水,这就需要大伙一起一块田接着一块田地耕种,这样才能节省花在每一块田里移栽的时间。为在合适的时间里完成移栽工作,就需要聚集起比个别家庭成员集合在一起更多的成员”[70]。池田大作则说:“由于种植稻米的农业不能以一家,而是以一个村落为作业单位,因而形成了紧密的共同体。譬如,种植稻米的水田需要大规模的水利体系。从贮水池或河川引来的水,流经许多家庭所有的水田。或者让一条小河的水均等地分流各家的水田。……另外,插秧或收割水稻的作业,也以共同作业的方式集中进行。其作法是:今天全村出动,给A家插秧;明天又总出动,到B家的田里插秧”[71]。林周二也曾作过类似的论述:“在稻作社会,水田需要灌水或排水的时候,人们必须同时进行;处于高处的水田要是施肥,则肥水必然流入位于低处的他人的田里,反之,要是涝水的话,低处的水田必定首先遭殃。有一利必有一弊。所有这些都意味着村落共同体必然地要承担共同的命运。它们既是村落共同体,也是一个命运共同体。这就决定稻作文化不仅和狩猎民族不同,而且也与麦作社会的民族不同”[72]。
而在旱田的耕作中,则很少需要超出家庭规模的合作。尽管在一些地区的旱作耕作中,犁地时需要较多的畜力和人力共同劳作,但这种合作的规模仍然较小,而且一年之中也只需要几天。黄宗智曾谈到,“冀-鲁西北的种植法,在犁地时使用较多的畜力。表面看来,这些耕作法似乎要求紧密的宗族关系:叔伯弟兄为此而合伙搭套。然而这样的协作,在整个农业周期中只占去几天而已。虽然一些小农也与族人搭伙,但许多人并不限于同族而是和朋友或邻居合伙。单凭犁田时需要的协作,不足以使已婚但不能融洽相处的兄弟聚居而不分家,也不足以成为强固宗族组织的经济基础”[73]。
总之,按照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旱作农耕活动中,所需农户间合作的需要既不经常,规模又小,不足以促进宗族聚居和强化宗族组织,也不足以养成合作的习惯。相比之下,在水稻的耕作中,农忙更需要若干农户的合作。而在中国的南方,稻作极为普遍。中国北方,包括西北、华北和东北地区,则均以旱作为主。(当代北方的水稻种植有相当一部分是是近现代才开始的。例如东北,尽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