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帖:转发:澄衷学堂时期胡适所受的公民训练
资料来源:zhangshuke1974的博客201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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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胡适于1905年(光绪乙巳年)进入上海澄衷学堂求学,第二年夏天离开,在澄衷学堂待的时间不长,大约一年有半。澄衷共有十二个班,课堂分东西两排,最高一班称为东一斋,第二班为西一斋,以下直到西六斋。那时候还没有严格规定的学制,也没有什么中学、小学的分别。用现在的名称来分,前六班可算为中学,其余六班为小学。一开始,胡适进的是东三斋,相当于初中二年级,下半年升入东二斋,相当于高中一年级,第二年又升入西一斋,也就是高中二年级了。
极为难得的是,在澄衷学堂时期,胡适给我们留下了极为珍贵也是他存世的最早的日记。日记从光绪丙午年正月二十日(1906年2月13日)开始,至同年六月六日(7月26日)为止,共90余篇。其中包含的历史信息非常珍贵,它为我们了解胡适的成长过程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依据。
我在读胡适《澄衷日记》时发现,胡适多次提到一本名为《国民读本》(Citizen Reader)的书。书是西洋人Arnold Jorster写的,大概是澄衷学堂直接拿来作为教科书用的,当然也有可能是胡适自己买来看的。该书大体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民读本》或者《公民》教科书。
胡适对这本书极为重视,也颇为爱读。而且,可以肯定的是,这本书对胡适今后的人格养成和社会活动发生了很大的影响。
胡适在光绪丙午年三月二十一日(本文以下日期皆用阴历)的日记中这样说道:“《国民读本》(Citizen Reader)一书,其于国家政治(法)律,以及成人之道、自治治人之理,皆推阐无遗,其中哲言法语足为座右铭者,不可胜数。”胡适并且翻译了其中的两条格言:(a)To rule oneself is the first step to being able to rule other.(自治者乃治人之第一着手处也。)(b)We shall do not injustice to others nor suffer injustice ourselves.(毋以不义加[诸]人,亦毋受人不义之加诸我。)胡适还把上述格言和中国传统文化中“未有己不正而能正人者”、“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我亦欲毋加诸人”的思想作了联系。
在此前三月十七日的日记中,胡适还节译了《国民读本》中论选举(voting)的一段,修正了自己关于选举的误解(以为选举随众人之意向而举之,不必被选者之知之;又以为被选者苟自陈欲被选之意于举人者之前,则将跻于钻营者之列)。胡适翻译的这一段,叙述的是秘密投票(Ballot)的程序。胡适一生重视选举制度、赞扬无记名投票,不能不说和他早年读的《国民读本》有很大关系。
四月十五日的日记中,胡适摘译了《国民读本》所论法律之公例六条:
1、Everyone is equal before the law.(凡人对于法律皆平等。)
2、Every man is held to be innocent until he is proved to be guilty.(凡人未为他人证其有罪之前,皆当以无辜待之。)
3、No one can be tried twice for the same offence.(同一罪名不能经二次之裁制。)
4、All courts of justice are open to the public.(公堂皆洞开,恣人观审。)
5、No one is a judge in his own cause.(凡人不能裁制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