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帖:《风俗通义》胡伊(伯)、虞放、黄琼史料分析胡继武
(《风俗通义》内容截图)
一、从《风俗通义》书的内容分析《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提示:《风俗通义》一书并非完全是史实类书籍,有志怪、志人小说的题材。
二、从真实历史资料分析“安定太守汝南胡伊伯、建平长樊绍孟建,俱为司空虞放掾属,放逊位自劾还家,郡以伊为主簿,迎新太守,曰:“我是宰士,何可委质于二朝乎?”因出门名户,占系陈国。绍曰:“柳下惠不去父母之国,君子不辞下位。”独行服事。后公黄琼,大以为恨,移书汝南,论正主者吏,绝绍文书,而更辟伊。”
1、上述内容中出现的安定郡、汝南郡均未查出有虞放、胡伊(伯)曾任职太守的资料。
2、上述文字翻译中:大多数宗亲翻译时写虞放任职汝南太守,我不赞成这观点:
原因一:《通典·职官》载:“成帝改御史大夫为司空,与大司马、丞相是为三公,皆宰相也。” 《汉书·翟方进传》:“今丞相 宣 请遣掾史,以宰士督察天子奉使命大夫,甚誖逆顺之理。” 颜师古 注:“谓丞相掾史为宰士者,言其宰相之属官,而位为士也。宰士暨宰相的属官。综上:我是宰士,说明胡伊伯的领导虞放是司空,也是宰相。
原因二: “XXXXXX俱为司空虞放掾属,放逊位自劾还家”,文中这段话写的已经非常清楚了,这些人都是司空虞放掾属,这里没有写是太守,是不是从写作的角度,司空比太守职务高,可能称作司空虞放掾属,而写的却是司空虞放在任汝阳太守时的事呢?本人感觉这不符合逻辑,司空虞放掾属和汝南太守虞放掾属明显是不能混为一谈的。(160年虞放由太常升任司空)
(161年虞放司空被免,黄琼任司空)
通过《资治通鉴》查出:160年7月,虞放由太常升任司空, 161年5月,虞放司空被免,黄琼任司空。这段历史依据可以佐证“俱为司空虞放掾属,放逊位自劾还家”真实性和统一性。就是说历史上虞放任职司空,也有被免职的历史记载。对翻译成虞放任职汝南太守,本人认为既没有历史资料佐证,也不符合上下文对应。 原因三: “后公黄琼,大以为恨,移书汝南,论正主者吏,绝绍文书,而更辟伊。”此段文字中出现:后公黄琼,这又是历史真实的佐证与统一。虞放是从司空上被免职的,符合“俱为司空虞放掾属,放逊位自劾还家”的真实描述。虞放被免职,黄琼接任司空。这从时间上、逻辑上都是符合客观规律的,虞放被免职,他的部属受到牵连是正常的,而黄琼担任司空对前任虞放的手下关注并支持也是正常的。如果按照“胡伊(伯)、樊绍”为汝阳太守虞放手下,那么,虞放被免职,他手下“胡伊(伯)、樊绍”能是什么职位?胡伊(伯)的职务不会高于主薄吧?作为三公的黄琼为什么会关注并提携胡伊(伯)呢?(备注161年,黄琼任司空后,至164年去世,他再没有改任其它职务)。另外,“而更辟伊”这几个字可以确定此胡公名字是胡伊而不是胡伊伯。
原因四:如果按照我们宗亲中提出的:胡伊(伯)和樊绍同为汝南太守虞放手下,他拒绝任汝南主薄一职,与樊绍的一番争论被黄琼肯定后,这里面写黄琼给汝南移书,那么也就是给汝南太守写信要重用胡伊(伯)不用樊绍的吧?这不是前后矛盾吗?是胡伊自己不愿意做新太守的手下,难道黄琼还肯定他,作为肯定一定要汝南太守重用他吗?
3、上述内容中所涉及的人名,除虞放、黄琼外,其他人名均无历史资料可查,有许多资料提示此段文字中的人名疑有脱字,本人认为从行文格式来看,如果删除“安定太守”后面读起来会通顺些,如果保留安定太守,那后面人名字前应该还有还有地名和职务,否则这句话则是不通的。故本人偏向于:一是“安定太守”可能是后人所加或是后面人名前少了地名和职务;二是《风俗通义》本身就不是史实篇,文中的人名带有虚构的成分。
胡继武(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