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帖:温州寿公胡氏文化研究会监事工作制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会监事会管理,促进本会发展,依据国家民间法人社团对监事会工作要求和温州寿公胡氏文化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研究会设立监事会,由数人组成,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
第三条 监事会的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人员和理事一般不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研究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会员、理事资格的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章监事会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或罢免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情况;
(四)检查研究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八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自行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长行使下到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研究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会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温州寿公胡氏文化研究会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