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胡氏宗亲联谊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热爱祖国,热爱包括海内外所有胡氏宗亲在内的中华民族,激发福建籍胡氏宗亲的思乡敬祖和爱国之情。
第二条 努力提高本氏族整体素质,积极参加加快国家各业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活动,为振兴中华而竭尽全力。
第三条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的优秀文化、弘扬中华胡氏忠贞爱国、奋发有为、争当人杰、仁爱孝友、关爱族众、兼容并蓄的道德理念。
第四条 上溯祖宗、以敦本源,下联支派、以笃族谊。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福建籍(包括对福建有强烈认同感的近代的省外宗亲)胡氏宗亲,无论居住何地,只要承认本章程就是当然会员。
第六条 在本联谊会成立之后,所有胡氏支系都成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有参与宗族事务活动的权利,对联谊会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会员有义务参与族内公益活动,支持联谊会的工作,
及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是本联谊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顾问、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根据省情,全省九个地级市每市两名常务理事、省会福州三名常务理事共19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在常务理事中推举、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每个县根据总人数或胡氏人数设一至二名理事的名额,常务理事也可兼任所在区县的理事。负责选举会长、副会长人选经联谊会选举产生联谊会领导班子。常务理事会负责联谊会的日常工作,每个县根据总人数或胡氏人数至少有一名理事,常务理事也可兼任所在区县的理事。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推举名誉会长、顾问,选举会长;根据会长提名,任命秘书长,确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听取会长、秘书长和各职能部门对工作的汇报,检查会长、秘书长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审查批准联谊会的财务开支计划(预算、决算)。
第十一条 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由族内德高望重、对族务工作有重大贡献者荣任,是联谊会行动方向的导航人,不负责具体事务,在会长、秘书长工作严重失误情况下有劝诫或中止其行使职务的权利。
第十二条 顾问:顾问是联谊会高参,对联谊会的重大决策有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长:会长由族内具有较高号召力、凝聚力、亲和力的人士出任。会长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主管联谊会的全面工作,包括组织工作和筹措经费,并检查、指导二级机构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某方面的具体工作或分管包片县市的联络督导工作。
第十四条 秘书长:秘书长按照理事会的决议,协助会长制订编志、著书等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制度,组织收集各种信息,协调联谊会具体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两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负责推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选举选择当任。常务理事会的重大事项通过实行票决制,正、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具有相同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 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理事会有权对其罢免:
一、工作严重失误。
二、有假公济私、贪污或变相贪污公款的行为。
三、在经济上造成严重浪费。
四、有严重损害联谊会形象的行为。
五、能力低下、不能胜任其工作。
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的罢免,只要证据充分,任何人都有权向理事会、名誉会长、顾问提出处理建议,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地级市、各县(市、区)可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范围胡氏宗亲各项族务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分会的组织结构可参照省会的模式设立,原则上要求上下对口。
第四章 宗亲会的工作职能
组织协调宗亲事务,架设宗亲联系的桥梁,成为连接宗亲血肉感情的纽带,凝聚宗亲的亲和力、向心力,振奋宗亲的精神风貌,为繁荣社会经济发展,为繁荣胡氏文化,为构造平安和谐福建胡氏宗亲职能。具体职能:
第十九条 负责福建省胡氏宗亲事务的重大活动:修谱、编志、宗祠祭典、胡氏文化交流等。
第二十条 负责胡氏宗亲各支系的信息交流、传递,交流、沟通宗亲情感,胡氏文化的宣传、传播,报道并推广宗亲在经济、文化、科技、致富方面的新思想、新成就。
第二十一条 负责与外地胡氏宗亲的联络、互访,重大宗亲活动组团参加庆典。
第二十二条 负责与外地胡氏宗亲在宗亲事务的交流、沟通,成为连接感情的纽带,牵头出访考察学习宗亲及兄弟姓氏在致富、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经验。
第二十三条 化解胡氏宗亲间的隔阂、纠纷,帮助宗亲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四条 负责发展胡氏会员,收集会费及胡氏宗亲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宗亲会的性质
第二十五条 福建省胡氏宗亲联谊会是胡氏族内的一种敬宗睦族、寻根溯源。是福建省胡氏宗亲民间自发性质团体,没有任何政治动机和目的。宗亲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绝对服从党的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绝不搞宗族帮派活动,在党纪国法允许的框架内,维护本宗族的合法权利。在国家的政策、法规及乡规民约下开展合法的本宗族正常活动,为发展全省宗亲生产、经营、致富等方面起协助、协调作用,解决一些力所能及宗亲内部的实际问题。
第六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主要来源:
一、族内外成功人士捐助;
二、会费。
会费由各市分会从所在市县分会按规定收缴。
第二十七条 资金开支限于下列项目:
一、族内编纂氏志、著作及内部文宣刊物发行的组稿、编纂、赠阅。
二、与胡氏研究密切相关的重要资料的搜集。
三、与胡氏研究密切的重要人物的通联、采访。
四、族史氏志编研研究人员的工作津贴。
五、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
六、胡氏中外闻名的重要名人文献资料中心的构建。
七、同宗之间往来的必要接待费以及族务活动的必要开支。
第二十八条 设立经费管理专门机构,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联谊会各分会根据省会运行情况,可择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福建省胡氏宗亲联谊会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决定。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宗亲联谊会理事会。
中华胡氏宗亲联谊会福建省分会(筹)
201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