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胡氏家族与诸子均分制
据“胡氏阄书汇录”所载各阄书中的片断谱系考证,若将胡岩真的父亲胡宗茂作为一世,可知胡氏家族的简略世系如下:
http://economy.guoxue.com/showimg.php?iid=5261http://economy.guoxue.com/showimg.php?iid=5261 如众所知,在一个始祖之下,经过近200年七、八代人的繁衍之后,一般都形成了有很多分支的大家族。胡氏家族亦不例外。上述谱系,仅是有关胡氏家族一个支的不完全的谱系,所以它只是胡氏家族的一小部分谱系。“胡氏阄书汇录”中所载各阄书涉及胡氏家族的世代,即是从二世胡岩真到九世胡喜生等,共为八代人。若将“胡氏阄书汇录”中所载阄书按世代分类,则如下表:
http://economy.guoxue.com/showimg.php?iid=5262 通过这些阄书可明显看出,胡氏家族的延续与发展并不是采取累世同居共财的方式,而是实行诸子均分制,在不断分析的过程中进行的。何以如此呢?其实行诸子均分制的原因,在各阄书中多有谈及:
田共恐混淆之无别,致使乖争之有由,思身年老,不能尽事,请凭亲族为盟,义(议)将各处产业肥硗兼答(搭)均分,编作仁、义阄书二本,对天焚香,拈阄为定。①
仍有未分基址,虽有各暂便业,侄众心繁,人心弗古,日久未兑(免)竞端,仁义即难全矣。②
所有先夫承祖并续置田地产业,未经分晰(析),今身七旬有三,自虑年老,不能照管,恐后有争端之事,是以请凭族众,眼同将田地房屋产业逐一肥瘦均搭四股,编作文、行、忠、信四号,焚香拈阎为定。③
吾今花甲有一,妻年亦满六旬,咸值暮景,老倦于勤,又且家务繁剧,难以统理,为此请凭亲族,将承父阄分并自续置屋宇、田地山塘等项产业,逐一肥瘦眼同品搭,均作两半,编立天、地二号,对天焚香,拈阄为定。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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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胡氏阉书汇录·黟南胡氏分关序》,文书第2页。
②《胡氏阄书汇录·期太公阄书》,文书第26页。
③《胡氏阄书汇录·有绣公妻汪氏遗嘱分墨》,文书第40页。
④《胡氏阄书汇录·有辉公阄书》,文书第55页。
各阄书中的这类行文还可举出不少。从中可以看出,其分析家产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因所谓“家务繁剧,难以统理”,即一个家庭在经过若干年之后,首先是人丁繁衍,往往人口越来越多;而有的家庭土地赀财等也不断增加,达到一定规模,若集中统一进行经营管理,实际上会带来很大的困难。二是因“人心弗古”,在不分析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很多家庭纠纷,特别是财产方面的纠纷。这可以说是实行诸子均分制的一个根本原因。胡氏阄书中所说“田共恐混淆之无别,致使乖争之有由”,“恐后有争端之事”等,虽然一般在阄书中经常出现,但并非套话,而是反映了那个时代的一种普遍现象。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关于家庭财产纠纷的案例,颇为不少①。明清时代判牍谳语中涉及家庭财产纠纷的案例,更是屡见不鲜。《皇明条法事类纂》载,成化时山东地方,“各处刁徒,捷行词讼,搅扰官府,欺诈良善,不得安生。原其所由,多因争分家财田地等项细数,遂成大狱”②。徽州地区也不例外。程敏政说:“夫徽州之讼虽曰繁,然争之大要有三,曰田,曰坟,曰继……田者,世业之所守;坟者,先体之所藏;继者,宗法之所系,虽其间不能不出于有我之私,然亦有理势之所不可已者。”③即使在胡氏家族之中,亦不乏此类事件发生。
在现存的徽州文书中,笔者还找到了与“胡氏阄书汇录”所言胡氏相关的其他两份文书,一份是《康熙五十五年黟县胡瑞寿、胡可佳诉状并县令批文》④,另一份是《雍正四年黟县胡可佳状纸》⑤。两份均为诉讼文书原件。这两份诉讼文书中出现的胡有缘、胡有桂、胡可佳、胡宁起等人名,均可在“胡氏阄书汇录”中找到(其中胡可佳、胡宁起参见前列胡氏家族简略谱系);其在世时间一致,皆系康熙至雍正时人;所属地点相同,均为黟县七都人;甚至诉讼文书中出现的土名“高蚯”,亦可在阄书中见到。因此,诉讼文书中出现的胡可佳、胡宁起等,与“胡氏阄书汇录”所言胡可佳、胡宁起,均系同一人,这两份诉讼文书本系阄书汇录所叙胡氏家族的文书,乃属无疑。
其中《康熙五十五年黟县胡瑞寿、胡可佳诉状并县令批文》共有三件,第一件是“康熙五十五年闰三月初六日胡瑞寿诉状”,第二件是“康熙五十五年闰三月十三日胡可佳诉状”,第三件是“康熙五十五年闰四月初四日休宁县正堂审语”。这份文书的主要内容是,胡氏家族中的人为争夺一块田土的管业与继承权而发生纠纷,在家族之内已无法解决,而不得不对簿公堂。因篇幅所限,这里仅转录其县令批文如下:
正堂审语
审得胡瑞寿,乃狂暴不法之徒也。族人胡可佳有园地土名高坵,承父先年买自其继母金氏之业,交管多载。斯时金氏未立瑞寿为嗣也,迨后瑞寿借序得承,以此地契未奉书。突于本年三月遂将其地围占,并怒其论而殴之,此可佳有势占降杀之控也。讵瑞寿不自悔过,犹以契属造伪,呶呶置辩。拘审验契,则金氏之婿周楚珍代笔,房长胡有桂居中,质证明确。夫继嗣未立,即婿犹子,奉命代书,何伪之有?况可佳执出分阄书,此地系其父买分受阉书内,又有瑞寿之父胡有缘居间,尚可谓之造伪乎?胡瑞寿占杀情真,本应重惩,姑念同族,薄罚城砖,以儆狂暴。断令地归胡可佳照契管业。余审无干,相应逐释立案。
康熙五十五年四月初四日(钤满汉对照“黟县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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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九《户婚门》、卷一○《人伦门》等,中华书局点校本1987年版。
②《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二《逃避差役·分定家产重告者立案不行例》,[日]古典研究会影印本1966年版。
③《篁墩文集》卷二七《序·赠推府李君之任徽州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52册,第479页。
④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载《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一卷,第173—175页。
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载《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一卷,第243页。
http://economy.guoxue.com/showimg.php?iid=5265 第二份《雍正四年黟县胡可佳状纸》仅为一张状纸,其文如下:
告状人胡可佳,为电情赏案以杜贻患事。身住七都山僻,向在苏郡艺趂度活。家有妻室,蹇与服弟胡宁起同室居住。弟娶亲殴(欧)氏,悍泼异常,不守妇道,姑老莫制。另爨避凶,迩(弥)欺弟懦,日夕吵闹,弟稍诫谕,动则持刀做命,悬梁自缢,撒泼多端,一室不安,将来必有不测。身属外趣,妻与同居,若不急禀赏案,恐后贻累,噬脐无及。迫叩宪天,俯怜下情,恩准存案,以防不侧(测),以杜贻累,万感上禀。上告。
雍正四年八月初三日具
江南徽州府黟县正堂田 批
准存案
这桩案情虽属一般家庭纠纷,但亦闹得不可开交,乃至诉诸官府。此外,在“胡氏阄书汇录”所载“世祯公康熙二十一年分墨”中,还有如下记载:
许大坞屋后田租并老厕地,凤逞其富,杀父杀弟,强占造屋,该作银卅两与鹏、鸾、鵾均分,(凤)违梗桡,无银交出。三人执父墨逞官,要凤拆屋,还三人田业。①
在雍正十年“可杰公批田契与爱生”中又载:
又因长子各怀二心,私己浪费,另立炊煮,以至店业化为乌有也。②
以上两份诉讼文书及“胡氏阄书汇录”中的有关记载,足以说明在胡氏家族之中矛盾颇多,纠纷不断。如若累世同居共财,更难处理,而不得不实行析产分居。这种情况并非胡氏家族所独有,而是一种普遍现象。清人魏礼说:“处晚近之世,慎毋浮慕累世同产之名,而实受其害,吾见之也数矣。”③李绂则说:“凡累世同居者,必立之家法。”“否则,财相竞,事相诿,俭者不复俭,而勤者不复勤,势不能以终日。反不如分居者,各惜其财,各勤其事,犹可以相持而不败也。”④因此,尽管当时的官府大力旌表那些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但历朝历代其终归是少数。大多数家庭则是“家务纷纷,难以理合,欲效张公之遗风也,不可得矣”⑤,“欲效田真之风,难笃张公之义”⑥。自秦以后,析产分户遂渐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家族制度中的一个主流。
那么,胡氏家族在实行诸子均分制不断分析的过程中,其各家庭与整个家族的经济发展与变化情况又如何呢?“胡氏阄书汇录”在这一方面也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研究资料。兹将“胡氏阄书汇录”中所载历次各家庭分析时的租谷总数和各股分得的数量列表如下(单位: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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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胡氏阄书汇录·世祯公康熙二十一年分墨》,文书第29—30页。
②《胡氏阄书汇录·可杰公批田契与爱生》,文书第52页。
③魏礼:《三子析产序》,载《清经世文编》卷五九《礼政六·宗法下》,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第1503页。
④李绂:《别籍异财议》,载《清经世文编》卷五九《礼政六·宗法下》,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第1504页。
⑤《胡氏阄书汇录·期富、贵、荣、华分关序》,文书第37页。
⑥《胡氏阄书汇录·期太公阄书》,文书第24页。
“胡氏阄书汇录”所记载的租谷数量,多以“砠”为单位,少数场合又以“秤”或“斤”为单位,并不统一。为便于比较,前表中统计的租谷数量则一律以“斤”为单位,表中的数字系换算后的数字。那么,每“砠”、每“秤”又各合多少斤呢?各阄书中并没有明确标出。但根据其中某些场合的记载,则可以准确地推算出来。例如,在万历四年“添旺公阄书”中有下列一段记载:
计开未分众租伍十六殂二斤十二两细数如后
长坵塍并渠里十八砠 自种 银瓶坵八殂十斤 佃棘 银瓶坵八砠 佃仁礼 银瓶坵八殂 自种 栈柄山七砠半 佃仁礼 许大坞屋边六砠 自种 许大坞屋边塘下七斤十二两 佃汪乞①
若将这里记载的各细数租谷数量,分别按“砠”和“斤”加以统计,即是五十五砠半又十七斤十二两,而阄书的总计数量记载为“五十六砠二斤十二两”,所以可知半砠为十五斤,一砠即为三十斤。“胡氏阄书汇录”中还有类似记载,推算结果亦是一诅为三十斤②。又,在雍正十年“可佳公阄书”中有下列一段记载:
计开长男振瑜阄得田租
一、土名墙下正租十砠 一、土名管山段田租八砠
一、土名正坞正租五砠零五斤 一、土名大坦正租八殂一秤
一、土名长坵塍正租十砠 一、土名凌村段正租五砠
一、土名社屋背正租四砠 一、土名余大坞正租九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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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胡氏阉书汇录·添旺公阄书》,文书第19页。
②《胡氏阄书汇录·岩真公阉书》,文书第4—5页。
以上八宗共计正租五十九砠廿五斤①
同样,对这里记载的各宗租谷数量,分别按“砠”、“秤”、“斤”加以统计,即是五十九砠又一秤五斤,而其总计数量记载为“五十九砠廿五斤”,所以可知一秤为二十斤。
关于上述统计,还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首先,如前所述,“胡氏阄书汇录”所录各阄书有所不同,其中对家庭的某次正式分析所立阄书作全部抄录者,或属分析部分家产的分书,多载有分析各项产业的细目与数字,上述统计即是根据这类阄书所载资料加以统计的。而有的所录阄书,仅是对某部分家财的分法所立文约,或仅有序文,均无相关统计资料,只好阙如。其次,除了当时家庭的主要财产土地之外,其他赀产如房屋等,亦在分析之列,但难于计量和比较,故上述统计从略。再次,各阄书所载土地财产主要是水田(只载各块田土的租谷数量,缺面积),此外还有某些基地、山场、池塘等,但计量单位并不统一,或不明确,如“一块”、“一处”等,亦难于统计和比较;又有少数“自种”田土,没有租谷数量,所以上表只统计了阄书上载明的水田租谷数量。总之,上表仅是阄书所载有关胡氏家族一个分支的,自明嘉靖四十三年至清乾隆九年(公元1564—1744年)历次分析的租谷数量统计表。
尽管如此,由于当时各个家庭的主要财产是土地,租谷即是其基本收入,而成为分析家产的主要对象,所以,这一统计仍可反映出胡氏家族在不断析产分户过程中经济发展变化的基本情况。
明嘉靖四十三年(公元1564年),胡氏家族由二世岩真公主持进行了家产分析(姑且作为首次分析),按阄书所载其租谷总数为17716.5斤,二子均分,长子旺得8850.5斤,次子琦得8866斤。又,每人还阄得“自种”田土各10余处,但没标明租谷数量。此外,被分析的家产还有基地、房屋、池塘等。那么,17716.5斤租谷收入的田土应合多少面积呢?据《成化二十三年休宁李氏阄书》②所载有关资料,“律字阄书”共分得水田28.669亩,其租谷收入为219.5秤,每秤20斤,计4390斤,合每亩租谷153.27斤。以此推算,可知17716.5斤租谷收入的田土面积大致在100亩左右。所以,加上其他土地,从总体上说胡家地产已达一百几十余亩,当无疑问。其分析后各子所得也均在50余亩以上。这在江南徽州已属中小地主水平。12年后,至万历四年(公元l576年),胡岩真的长子添旺这一支分家时,租谷总数为18640.75斤,亦是二子均分,长子钦得8252.5斤,次子镇得8255.5斤,又有存众租谷2132.75斤。可以看出,胡氏家族仅这一支拥有的土地已超过了其父辈时的水平。再考虑到当时其次子添琦即另一支所拥有的土地赀财,应该说虽然经过分析,整个胡氏家族的经济是大大地向前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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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胡氏阄书汇录·可佳公阉书》,文书第65—66页。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载《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五卷。该书将其定名为《正统休宁李氏宗祠簿》,实误,参阅拙文《(成化二十三年休宁李氏阉书)研究》,载《明清论丛》第2辑,紫禁城出版社2000年版。
然而,到第四代胡子钦和第五代胡期太分家时,胡氏家族的经济状况却急剧地衰落了。万历二十三年(公元1595年)子钦公汪氏主持分家,其租谷总数只有2350斤,三子均分,分别阄得740斤、840斤、770斤。万历三十七年(公元1609年)期太公分析,租谷总数亦仅有2360斤,并欠他人债务白银31.69两。此时拥有的少量田土在阄书上已均注明为“种作田数”,佃出的土地也“赎回”了①,即当时胡期太等已降到自耕农的水平了。关于胡氏家族这一支经济上衰落的原因,阄书上写到:“家道不幸,因夫前程(承)京债销费,产业浮薄”②,“经今运年不遇,支费如常,积成欠债”③。
而到清初康熙二十一年和二十四年(公元1682、1685年)胡世祯主持分家时,租谷总数为5033斤,表明其经济水平又有所恢复。至第七世有绣公和有辉公时,又达到乃至超过了以前的经济水平。康熙四十七年(公元1708年)有绣公汪氏主持分家,租谷总数达12004.59斤,另有白银74两;康熙四十八年(公元1709年),其弟有辉公主持分家,租谷总数达12303斤,另有当出白银128.14两,此外还有“江湾店业”等未计在内。胡有辉之子胡可佳,在前引《康熙五十五年黟县胡瑞寿、胡可佳诉状并县令批文》中,被对方称为“万富势豪”,“伊系富豪,势压通族”,虽是诉讼夸大之词,但亦说明其当属富户之列。
总之,从纵向上看,胡氏家族在不断分析的过程中,其经济变动是曲折的,呈现出曲线性的轨迹。而在横向上,则显出不平衡性。即在同一世代,越来越多分支的各个家庭,由于在析产分户以后各自独立经营以及其他种种原因,有的发达起来,有的衰落下去,各家庭之间必然在经济上呈现出明显的差别。“胡氏阄书汇录”中即载有向本宗兄弟借债之事。④虽然“胡氏阄书汇录”没有更多地提供这方面的资料,但这是不言而喻的。而从总体上看,尽管胡氏家族在不断进行分析,尽管各个家庭在经济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就其整个家族的经济总和来说,其后世则要大大超过以前的水平。因为如上所述,“胡氏阄书汇录”所载资料,仅属整个胡氏家族的一个分支而已。按一般情况,在胡岩真之下这一胡氏家族中,经过180余年的人口繁衍,至康熙、乾隆时像“胡氏阄书汇录”所载这类分支,至少有好几支乃至10余支以上。所以,就总体的经济情况来看,无疑是大大向前发展了。
当然,胡氏家族在不断分析过程中的这种经济变动情况,并不是孤立进行的,还受到其他方面诸多因素的影响。胡氏家族在外从事的商业活动就是一个重要方面。“胡氏阉书汇录”中关于其家族成员在外的经商活动并未正面叙述,但在一些阄书中时有披露:
家道不幸,因夫前程(承)京债销费,产业浮薄。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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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胡氏阉书汇录·期太公阄书》,文书第24页。
②《胡氏阄书汇录·子钦公汪氏阄书》,文书第21页。
③《胡氏阄书汇录·期太公阉书》,文书第24页。
④《胡氏阉书汇录·期太公阄书》,文书第25页。
⑤《胡氏阄书汇录·子钦公汪氏阄书》,文书第21页。
身幼年向在苏郡江湾帮店趁口,家务重大,辛力甚微,不能支给。多蒙吾叔(有辉)及亲友扶持,合夥开店生理,竭力苦创,颇觅微利,略置产业。无如命运坎坷,事务滇沛,次兄荣起,生意淡薄,足又跌伤,毫无所有,累身送归供给,店又折本百金,累吾赔还。三兄华起,得沾重疾,医药无效,客丧在店,棺衾费用,搬柜归家,计费百金……身又帮弟(可佐)店二年,微积辛俸,还人利息……①
再批:所有吴地江湾镇在店本领,佳、佐两半均。
再批:次男可佐已支店中银十五两买仆进贵、婢双桂,其仆婢二人今批与可佐己用。今将店中另外拨银十五两津补与长男可佳,以抵佳另买仆婢无辞。②
这些记载告诉我们,长期以来,胡氏家族成员多有在外经商者。其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对各家庭的经济发展无疑产生了重大影响。经商获利,多回乡置产,购买土地;开店赔本,销费产业,家业遂之衰微。各家庭经济的兴衰与在外经商的好坏紧密相联,实为一体。
诸子均分制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实行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特点之一。迄今为止,论者在谈及诸子均分制时,多强调其对产业的瓜分,不利于资本的积累与集中等。这的确是诸子均分制的负面作用和影响。然而,我们不能因为它一分再分,只简单地看到它越分越细,使财产越来越分散这样一种走向。如果我们对一些家庭作较长时段的考察,就不难发现,诸子均分制虽然实行平均分配,但在一分再分之后,由于遗产数额和兄弟人数多少不同,结果并不平均。特别是,诸子均分虽然使家产分散,但由于在分析后各自独立经营管理,“各惜其财,各勤其事”,大大提高了其积极性,因而它又为下一代提供了各自重新创业的机会。诸子均分制是适应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与经营管理的一项制度。因经营管理上不同等原因,诸子均分制实行的结果必然出现两极分化,呈现出两种不同的走向。地主富户在一分再分之后,有的降至一般农户乃至破产者;另一方面,其中亦不乏善于经营、重新发迹者。而从整体上看,一般其经济则是向前发展了。上述对胡氏家族实行诸子均分制的考察即说明了这一点。如果地主富户实行诸子均分制的结果只是越分越细,财产越来越分散,若只有这样一种走向,那么,要不了几代,地主富户就都不存在了。这从理论上和事实上都是说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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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胡氏阄书汇录·可杰公阄书》,文书第45页。
②《胡氏阉书汇录·有辉公阄书》,文书第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