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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洲,斑马线上又一位遇难者-------沉痛哀悼父亲大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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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0-11-21
三叔在网上纪念馆http://jinian.zupulu.com/memorial/?mid=7167留言:
今天到大车库里去,看到那张电脑桌,父亲,还记得那是您在9月初刚开学的时候拿过来的。那次你坐了辆电动三轮车将桌子送来,刚抬下车,桌子就散架了,你说时间长了,上螺丝的地方都朽坏了,我们手忙脚乱地折腾了一气才勉强把桌子拼起来,虽然还是摇摇晃晃,总算能立起来了。我留你吃晚饭,你说乘便还坐三轮车回去。那情景历历在目,恍如昨日。每每回老家,看着屋檐口一溜边的玻璃支架,虽然不甚美观,却也是别有匠心。我们弟兄几个从小帮你锁订钮扣,个个手都比较巧,都是得自你的身传言教。如今,在痛彻后才清醒地发现,我们有着这样一个心灵手巧的父亲,你曾经教给我们那么多。你可知道,在我们每个人的身上都传承着你的血脉,都再现着你的精神,你是不朽的!
[ 此贴被hminh在2010-11-22 22:44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10-11-24
经我们多方努力,仍未能促使江苏淮安楚州区检察院改变偏袒肇事司机陈兵的行为。该院公诉意见认为陈兵打电话报警未逃走是自首,应从轻处罚,实在可笑荒唐。事实是当时肇事司机想溜走,被围观群众拦下,不得不打电话报警。后来在医院抢救时,陈兵再次想溜走,被受害者家人阻止,只得又打110报警,请警察处理。另外,交通法规定肇事致人伤亡的司机应当打电话报警,这是其义务,如果逃走,则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肇事司机及家人至今没有表达过悔过之意,也没有一分钱赔偿,因此,陈兵既没有从轻情节,也没有悔罪表现,根本谈不上从轻处罚。
如果法院采信检察院的荒唐意见,我们一定不答应,一定要讨回公道。如果父亲在天有灵也一定会让陈兵及帮他的那些人不得好死。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10-12-02
今年10月20日晚,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26岁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下班途中,被一辆雪佛兰克鲁兹小轿车撞倒。肇事车逃逸后,警方勘察现场意外发现在受害人张萌的身上,除撞伤外,还有8处刀伤。后被抓获的肇事者药某承认,他是西安一所高校大三的大学生,他持刀捅死受害者,只因伤者看见了自己。

  又是一起大学生驾车撞人的恶性事件,应该说相比“我爸是李刚”这次撞人事件来得更猛烈,更揪人心肺。从“我爸是李刚”,人们看到了权钱作势下个别人的盲目无知,也读出了背后的权力骄横。
  相比之下,这次的撞人事件,肇事者亦是在校大学生,同样是撞了人,不同的是,他见人没撞死,又下去补了几刀。在此背后作祟的不是权力,而是教育的失败。他的成绩是很优异,也正是这点才对教育抹上了最讽刺的一笔。教育难道只教会他考试考高分,难道最起码做人的道理都没教会么?遇事闯祸,他首先想到的是逃逸,但是看到对方试图在记他的车牌号,就下此毒手,因为他害怕承担责任,那个时候他只想着要逃避责任,甚至没有想到金钱的万能,只想着将此事能一了百了,他没想到的是,恰恰是他对法律的无知葬送了他。想逃避责任,反而让他一个人的负面影响,牵扯到一大批大学生。人们惊讶怎么会有这样的大学生,潜台词,大学教育都教育出来了什么?
[ 此贴被hgengh在2010-12-02 11:02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10-12-08
昨天,在江苏淮安楚州区法院第四审判庭以简易程序审理陈兵交通肇事致我父亲死亡一案,没有检察院人员出庭,只有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方式就是法官将交警和检察院意见和所谓的证据选择性地宣读和询问,受害人的质疑一概不与理会。审理后法院要我们受害人家庭接受对方补偿3-5万元,由我们出具书面谅解,我们不同意。据说法院将在一周内宣判,我们拭目以待。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10-12-10
三弟在网上纪念馆http://jinian.zupulu.com/memorial/?mid=7167留言:
我们一直在努力,目的就是要给肇事者以最大程度的惩罚。这两天我也在尽可能地寻找有关的案例来支持我们的观点。对交通肇事的惩罚力度目前是远远不够的,公检法机关都已经习惯以所谓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以钱代刑已成为常例。我们感到越来越被这样的行为挟持着,面对着越来越艰难的选择。

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10-12-15
非常令人气愤!肇事司机陈兵既想少补偿,又想不判刑,想尽了办法。我想既如此,我们就一直争下去。对方想以如此低的补偿获得我们谅解,是不可能的。如果得不到谅解,想判轻也是难以办到的,我们就准备到淮阴打二审。我们先等一审结果吧。我们已经努力了,但结果不会令人满意,这个心理准备是有的。
按规定这两天应该有结果了,我不知道届时是否会开庭宣判,如果开庭,我已请我的弟弟妹妹替我正告:
被告陈兵:你想方设法逃避罪责,你会受到良心和道义的谴责,我父亲也不会放过你。
包庇陈兵的执法人员:你们XXXXXXXXXXXXXXXXXXX,我父亲也会找你们的。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10-12-17
我昨天夜里看到三弟通过邮件传来的判决书,肇事司机陈兵被判一年六个月徒刑,这既有点意外,也在预料中。原藉希望于法官能排除干扰公正判决,但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处罚偏轻,加上部分执法人员的偏袒甚至枉法,对肇事司机的处罚难以达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此案表现尤为突出,先是交警将超速认定50码,将被告老婆供述作证人证言,后是检察院将法律要求肇事司机及时报警之法定义务作为自首从轻情节,等等。由此看来,此结果也在预料中,虽难以接受,也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刑事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和人民提起公诉,我们受害者亲属只是人民大众中非常微小的一分子,我们的声音和要求弱小到了无人理睬的地步。但任何事都是有底线的,人的忍耐也是有限度的,如果罪犯陈兵对此还不满足,还要上诉,我们一定奉陪到底,说不定能有更公正的法官给他加上应有的刑期。
[ 此贴被hgengh在2010-12-17 16:34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10-12-17
2009年8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其中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 重复评价 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
交通肇事背后的受害者身后都是一个幸福的家庭。法律的严肃性和应有作用就是要保护受害者、严惩肇事者,使刑罚真正起到应有的教育、威慑作用。
坚决拥护浙江高院的明智举措,希望更多地方能够排除干扰,重视对交通肇事的处罚,让行人在道路上有安全感。这很重要,任何人包括交警、检察官、法官和所谓的专家,你们也是要经常行走在道路上的。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10-12-19
愿天下行人在路上都有安全感。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10-12-30
      上海卢湾交警依法办案寻找目击证人,江苏楚州交警偏听偏信不要证人
12月24日20时30分许,上海市徐家汇路顺昌路口,一辆轿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相撞,导致骑车男子受伤。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12月25日13时45分许,受伤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被证实为新黄浦集团原党委书记方某,警方已对其作询问笔录,为保证办案公正客观,防止偏听偏信,目前上海卢湾警方在案发地附近张贴公告寻找事故目击证人,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警方公告见图片《上海卢湾交警寻找目击证人》。

    9月27日,天气晴朗,中午12时40分左右,我父亲推着自行车沿着人行横道线由东向西行走,肇事司机陈兵驾驶苏H/ES483小面包车由南向北高速行驶,将我父亲撞飞十多米,交警测量刹车痕迹达16.5米。我父亲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逝世。事发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新淮中南侧路口,路口前方有非常醒目的限速50公里标志和校园区路段标志。当时围观的行人和淮中学生众多,但是楚州交警在案卷中只收集并完全采信肇事司机陈述和司机老婆的证言,没有一个第三方证人证言。在我们据理力争下,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上不敢再提车速50码的说法,但在法院审理时,我们发现交警仍主观认定50码车速。检察院、法院据此从轻处罚了肇事司机。

    两案相比,两地警方办案水平和公信力不言自明。

    楚州区发展缓慢不能总怪外部环境,自身的软硬件水平和稳定安全公正的法制环境是必不可少的。
[ 此贴被hgengh在2010-12-30 13:5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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