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相矛盾:最高法表示交通肇事后向公安报告算自首;有所进步: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出现的自首和立功情节进行细化规定。
《意见》分为八个部分,其中对交通肇事罪自首认定的具体把握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最高法: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因为这种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所以应当认定为自首。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疑犯实施上述行为同时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以,对其是否从宽、从宽的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自相矛盾:既然承认是法宝义务,何来自首行为。浙江高院认为这是重复评价,赞同。
有所进步:一是此前各地是否认定自首不统一;二是强调是否从宽、从宽的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但仍留下司法不公的空间,承办法官上下其手的余地太大,无论怎么判都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