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胡氏宗亲联合总会浙江省文成分会文件
世胡文会2013第(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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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玉壶胡氏大宗祠”的请求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成县玉壶镇胡氏宗族源于北宋雍熙二年(公元985年),由唐武军节度使水心公(名南祐)之七世孙孟迁公从平阳万全迁徙至嘉屿(今玉壶)胡岙(今属原周南乡)。自此,壶山毓瑞,蔚起人文,芝水钟灵,肇开世泽。历经千余年蕃衍,枝繁叶茂,总人口已逾10万(包括迁往外地),遍布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文成第一大姓氏。
元朝末年,壶山始祖孟迁公之第十七世孙泽一公( 1329 - 1427 )为崇宗祀祖,缅怀先贤,在玉壶始建胡氏宗祠,明开国元勋刘伯温亲撰赠“胡氏大宗祠”扁额。祠堂占地2亩多,内供奉唐武军节度使南祐公,后汉太保兼礼部尚书巨川公,翰林学士瑞江公和玉壶始迁祖孟迁公等先祖之神位,门楼前悬掛御赐“圣旨”牌,门前竖立四对旗杆夹。后时迁代更,宗祠部分建筑毁于兵燹。明弘治甲子年( 1504年)胡氏祖先又重修大宗祠。并增建庑房,祠内增立“立本”、“存著”、“忠孝”三扁,均为当时文人墨客所题,时至清朝光绪年间。部分建筑又面临倾圮,甲午岁次(1894年),历经三年,再将宗祠修缮一新。
解放以后,人民欢兴鼓舞,国家一穷二白,百业待兴。原玉壶区公所和区委机构无办公场所,1950年起占用玉壶胡氏大宗祠供公办和工作人员居住之用。1954年,区委、区公所擅自拆除右首部分庑房,在大院围墙内建造五间二层木砖结构用房供办公住宿之用。1966年又拆除前进门楼、戏台等建筑改建为二层办公用房和厨房(1989年,区委、区公所又将前进二层楼改建为现在的五层办公楼),区委、区公所还准许玉壶供销合作社,邮政所,财政所,金融营业所和缝纫社等单位陆续拆除左首庑房,在大院内兴建营业场所。1975年 - 1976年又拆除了唯一保存的五开间的正堂大厅,将之改建为三层砖木结构办公用房。此时正值文化大革命,区委、区公所带头破“四旧”,把 御赐“圣旨”牌和刘基亲笔题赠的“胡氏大宗祠”扁牌在内的所有珍贵历史文物毁于一旦,无一保留,这不但对胡氏宗族的极大伤害,也使国家损失了一处难得的历史文化遗产。
1992年撤区扩镇并乡后,原玉壶区办公场所由玉壶镇政府接管。
原玉壶区委、区公所擅自拆除“胡氏大宗祠”,完全有悖于相关法律、法规。
1957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河北省高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祠堂产权不宜确定一人所有,也不宜收归国有.....”
《土地改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应妥善 保管,祠堂、宙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建筑和地主房屋均不得破坏。”
1953年6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给浙江省民政厅请示报告的批复中,第四点明确指出:“祠堂关系中国数千年人情风习,而且与百姓祖宗有血肉关联的组织机构,应以不征用为原则,......属于一家,数家或一族的祖宗祠堂,是人民的私有财产,不得随便征用。遇到国家建设需要非征用不可的时候,必先商得所有者同意,并按一般私有房产处理,给予适当代价。”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物权法》都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原玉壶区委、区公所对玉壶胡氏大宗祠的拆除与相关法律相违背。
综上所述,玉壶“胡氏大宗祠”始建于元末,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乃国之瑰宝。建国后不存在被囯家没收、征收、征用,亦未有赠予而成为国有财产的转移事实。应依法属于文成胡氏宗族族人继承所有。至于1950年后成为原玉壶区委、区公所办公场所,是胡氏族人体谅当时国家困难,支持巩固新政权的义举。此后,原区公所陆续拆除胡氏大宗祠,改建为办公用房,既违背胡氏族人的初衷而伤害胡氏族人对党和人民政府的深厚感情,更是违背国家的相关法律。
玉壶胡氏子孙现有5万多人旅居世界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甚至是有些国家大城市大姓之首。旅居海外的胡氏宗亲爱国爱乡为祖国的经济建设、家乡的公益事业、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做出了重大贡献。侨胞身在海外,心系祖国,经常带领下一代回归寻根问祖,恢复玉壶“胡氏大宗祠”是海外胡氏侨胞的最大心愿。
据此,全世界玉壶胡氏宗族强烈要求:
一、请政府有关部门抓紧研究,玉壶镇人民政府搬迁新办公场所后,将被占用的玉壶大宗祠场所归还给胡氏宗族所有。
二、请县政府协调好其他占用胡氏宗祠所属地块的其他单位腾退。
三、请县政府准予恢复玉壶“胡氏大宗祠”的历史原貌,作为十万胡氏族人感恩祖德,展现壶山璀璨历史文化之场所。
以上报告,恳请复示。
世界胡氏宗亲联合总会浙江文成分会
荷兰胡氏宗亲联谊会 意大利胡氏宗亲联谊会
法国胡氏宗亲联谊会 德国胡氏宗亲联谊会
西班牙胡氏宗亲联谊会 奥地利胡氏宗亲联谊会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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