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家谱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家谱著录的主要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著录家谱的编撰软件应具备的技术要求。
1.3 本标准适用于数字化家谱、数据化家谱及纸质家谱的著录及数据加工处理。
1.4 本标准不包括纸质家谱的制作和印刷、装订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860 文献叙词标引规则GB/T3792.1 文献著录总则GB/T7156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GB/T9704 国家机关公文格式GB/T15418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DA/T18 档案著录规则
DA/T31 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1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19 档案主题标引规则
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档发[2001]6 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外部术语定义
3.1.1 家谱 统称。
3.1.2 通谱 记录一个民族、一个姓氏较为完整的源流、文化、发展等内容,收录家族人丁中 5%—20% 以上的世系数据的家谱。
3.1.3 族谱 一个家族的家谱。
3.1.4 支谱 表述一个分支的家谱。
3.1.5 中华家谱 包含各姓氏通谱在内的全球华人总谱。
3.1.6 姓氏通谱 包含本姓氏各分支谱在内的姓氏总谱。
3.1.7 姓氏分支谱 本姓氏的各个分支建立的家谱。
3.1.8 小家谱 亦称我家家谱、家家有谱。一个家庭的小家谱,一个家庭或一个家族建立的以家(庭) 族成员为核心的家谱。
3.1.9 家谱数字化 数字化是指把模拟数据转化为 0 和 1 表示的二进制码。 将传统的纸质家谱通过
扫描、数码照相的手段,没有通过识别技术,仅将纸质家谱存储为以 0 和 1 的数字表示的图象文件, 可供复制和传送。这个处理过程为家谱数字化。
3.1.10 数字化家谱 经过 3.1.9 过程处理后的家谱称为数字化家谱。
3.1.11 家谱数据化 数据化是指把一种现象转化为可制表分析的量化形式的过程。将传统的纸质家谱通过人工录入或扫描、数码照相后采用 OCR 等识别技术处理成文字数据后,存储为数据文件,可供检索、分析和家谱世系数据的运算后进行排版输出。这个处理过程为家谱数据化。
3.1.12 数据化家谱 将家谱数据用人工方式录入数据库,或经过 3.1.10 处理后存入数据库的家谱, 用于替代传统的纸质家谱,可供检索和家谱的排版输出。
3.1.13 数据格式 以一定格式存储在数据库中的数据。
3.1.14 数据交换 将不同的家谱数据系统中的数据提供给另一个家谱数据系统。
3.1.15 数据检索 根据用户需求在数据库查找相应的内容,供用户参考、使用。
3.1.16 数据上传 用户将家谱数据按系统要求上传到数据库中。
3.1.17 数据下载 按用户指令和权限,系统提供的数据下载功能。
3.1.18 数据字段 为表示一个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需要,在数据库中设立的类别。
3.2 内容术语定义
3.2.1 凡例 规定一部家谱的编撰规范,也称谱例。主要是介绍本谱的编写体例,收录范围,结构特点, 各种著录规则,本谱中各类目的立类理由,适用范围,各种可入谱和不可入谱人物的标准,以及诸如如何避讳等行文要求。
3.2.2 体例 家谱的排版模式。有欧式、苏式、宝塔式、牒记式、图文对照式、图记式等。
3.2.2.1 欧式(欧阳修式)上至高祖,下至五世玄孙而别自为世,以表格图式进行表述。每五世一图, 第二图五世至九世,第三图九世至十三世,以下类推。
3.2.2.2 苏式(苏洵式)亦称垂珠体式,世代直行下垂,世代间无横线连接,全部用线串连,图表格式由右向左排列,主要是强调宗法关系。
3.2.2.3 宝塔式 世代人名如宝塔,自上而下排列。始祖置于上方正中位置,后世子孙按辈分依次排列, 每一父辈置于字辈的上方正中。
3.2.2.4 牒记式 用文字来表述关系,亦称表记式。分为横排式与竖排式。
3.2.2.5 图文对照式 世系图采用宝塔式,文字记叙部分为牒记式。
3.2.2.6 图记式 按照不同的世辈以示意图片方式自上而下排列,记录基本资料。
3.2.3 家谱名称 家谱的堂号、属地等组成的家谱的“书名”。
3.2.4 源流 记载姓氏起源与播迁繁衍。
3.2.5 世系 亦称世序、世系考、传实、行实、世录。家谱的重要内容。由人物的传承记录组成。
3.2.6 题辞 皇帝或名人为本家族或家谱的题辞,放在显著位置。
3.2.7 恩荣录 集中记载历代皇帝对本家族或某些成员的褒奖,包括名种勅书、诰命、御制碑文、皇帝或地方官员为本家族题写的各种匾额等。
3.2.8 图版 祖庙、祖茔、祠堂以及牧场、水源或住宅四至图。
3.2.9 节孝 重视节孝。首卷立节孝一章。
3.2.10 像赞 置于卷首的家族先人贤达之仪容,在像赞底部应有名称或简要说明。
3.2.11 谱考 亦称谱镜、谱撮。记载姓氏来源、迁徙、世系、仕籍、先人科名以及祠庙、祖茔等存疑之处。
3.2.12 派语 谱称字辈,记载族人的排行字语。是由皇帝、名人、祖先确定,一代一字作为排序。
3.2.13 传记 记述家族中有功名贤能、特殊事迹、丰功传业、名可行世之人。可由后人自撰,也可请
当代名人撰写。内传为有懿行之女子传记。外传为德行之男子传记。
3.2.14 家规 亦称宗规、族规、祠规。家族的规约,族人必须遵守,如有违犯,则以家法制裁。
3.2.15 家训 亦称家训、家箴、家教。家族的训语,劝戒的内容,教人作人行世的道理。
3.2.16 家礼 亦称庙规。为家族祭祀礼仪。祖庙、祠堂落成,祭祀规矩、程序,婚丧仪式等。
3.2.17 祠堂 亦称家庙。记录家族祠堂的历史与现状、规制、神位、世次等内容。
3.2.18 祠产 同一个祠堂后裔的宗族资产。记录其财产、义庄、义田、祭田及管理条款等。
3.2.19 坊墓 记录祖茔及各房墓地的分布和坐向等。
3.2.20 先世考辨 记述家族历史,得姓始末,始祖、支派、迁徙、分布情况。本支的迁徙、定居历史和各支外迁史,以及一些同姓、同宗的考辨等。
3.2.21 志 家族中专门资料的汇集,如科名、节孝、仕宦、宗行、宗寿、宗才、封赠、族内学校、学产、历代祖屋、祖茔、祖产分布等。
3.2.22 杂记 家族的专门资料。其他类不收或遗漏的在此叙述,如男女高年、争讼、田产、茔地的契约、合约、合同、诉讼文书等。
3.2.23 文献 亦称著述、艺文、文苑,收载本家族先人的著述。收录家规、家训、家范、墓志、行状、诗、文、帖、简、奏疏等。
3.2.24 修谱姓氏 一般包括两项内容,一为领衔编纂人姓名,一为捐献经费人姓名,均列在谱末。
3.2.25 五服图 一个表现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亲﹑自身共五代人的图表。
3.2.26 余庆录 家谱末尾照例留数页空白,书“余庆录”,意为子孙绵延,留有余庆。
3.2.27 领谱字号 家谱成谱后编的顺序号。
3.2.28 义谱 收载族内各支所收异姓养子、义子的世系。
3.2.29 年谱 收录家族中重要人物的年谱资料。
3.2.30 附录 收录人口、地理、参考资料、统计图表等。
3.3 世系著录术语定义
3.3.1 辈序 表示一个人在整个家谱的定位。完整的辈序应包含姓氏、家谱编号、代数、ID、父 ID、兄弟顺序、性别。
3.3.2 辈份 表示一个人在家谱中是第几代。
3.3.3 谱名 表示一个人在家谱中的名字,谱名是根据家族设定排行字取的名字。如果没有谱名,由通用名代替。
3.3.4 通用名 一个人通常使用的名字。如身份证、护照上的名字。
3.3.5 乳名 出生时取的名字,也称小名。
3.3.6 曾用名 一个人有多个名字时,使用的名字。
3.3.7 字 与本名有一定关联的字,避讳直称名,表示尊重。一般用于较为庄重的自称和平时朋友称呼。
3.3.8 号 本人根据喜好和志趣取的别号,也有成人礼、考取功名时取的别号。
3.3.9 行 在一个家族中按出生的顺序进行排行。
3.3.10 谥号 死后追封的封号。
3.3.11 赐号 由皇上或有一定官职的人给的封号。
3.3.12 养子 抱养外姓儿童为儿子。
3.3.13 嗣子 亦称继子,由同姓的兄弟或堂兄弟的儿子过继做儿子。
3.3.14 兼祧 一个儿子兼嗣另一个同辈的儿子。
3.3.15 配 亦为元配。配即对方为未婚,也称处子,书“配某地某姓某公女”。
3.3.16 继配 继配指前任妻子已死亡或离异,又与后任妻子结婚。再配为处子则书“继配某地某姓某
公女”;再配为醮妇则书“续娶某地某姓某公女”。
3.3.17 娶 娶则指对方为再婚女子,也称醮妇。书“娶某地某姓某公女”。
3.3.18 聘 聘指男子定亲,双方夫妻关系已经确立,但未完婚。过去对定亲非常重视,一旦定亲,女方即为夫家人。故有“未婚卒,葬某地”之记载。
3.3.19 在“配”和“娶”两字并用于一家谱时,不可将旧谱的配改为娶。
3.3.20 谱记不分 “娶”或“配”时,只采用一种方式时,可统一使用“娶”或“配”。
3.3.21 未娶 终身未娶,写“未娶”。
3.3.22 适 “适”为女子结婚的专用词,女子已出嫁结婚书“适”。
3.3.23 字:旧时女子通常在出嫁前才由父母或婆家取字。该女子已定亲尚未出嫁曰“字”,与男方的“聘”相对应。
3.3.24 未字 女子尚未定亲曰“未字”。
3.3.25 待字 女子已介绍对象,但尚未举行定亲仪式曰待字。因称女子待嫁为“待字”。
3.3.26 出赘 外姓女子招本姓男子为婿。
3.3.27 入赘 亦称招赘。本姓女子招外姓男子为婿。
3.3.28 孀赘 孀赘即丈夫死后,妻子再找一个男人上门。
3.3.29 配偶 合法婚姻中的双方互为配偶。
3.3.30 出继 本姓男子过继给外姓做继子,注出继何地何姓,世系内容在入嗣方详述。
3.3.31 继子(女) 外姓男(女)子被本姓领养,并由外姓改为本姓。
3.3.32 出嗣 本宗族由多子方承嗣无子方。
3.3.33 入嗣 亦称顶嗣。本宗族无子方由多子方来承嗣,世系内容在入嗣方详述,出嗣方略述。
3.3.34 承祧 将某甲之子给某乙一人当儿子,不再为甲当儿子。这种完全带子的关系叫承祧。
3.3.35 兼祧 兼祧是以独子兼承叔(或伯)两房宗祀的特殊继承方式。
4 字段的设置
在一个数据表中设置较多的字段,能更好的表示一个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但会带来录入的困难和数据的冗长,较少的数据字段,能减少录入数据量,但表述不够完整。
4.1 世系记录至少应包括辈序、谱名、配偶、生日、卒日、墓葬、学历、职务等字段。
4.2 当录入的世系数据为简单内容时,系统将提供一个简捷的输入界面。
4.3 需要录入较为复杂世系数据时,系统提供可供选择的扩展字段,供录入使用。
4.4 扩展的字段按使用的频率,以堆栈的模式供用户选择。
4.5 具备一定权限的用户可以自行扩展字段,供本人或其他人使用。
5 家谱级次分类
5.1 家谱的创建者具有系统许可的最高权限。
5.2 除非有合法的书面转让协议,创建者的用户名不可更改。
5.3 没有经过授权的用户不能编撰非本人创建的家谱内容。
5.4 系统应能无限分级授权任一节点编辑家谱的权限。
5.5 经授权的具有上一级节点权限的用户,可以将任一下级节点权限授权给用户。
5.6 具有上一级节点权限的用户可以撤消和更改已授权的下一节点的用户权限。
6 资料来源存档
6.1 数据资料来源存档。老家谱及重要资料或通过收集资料录入数据库的原始资料,应保留扫描件至系统中存档供校对、查核。
6.2 著录资料的校对。进入编辑系统时,应能显示录入时的参考资料,可供比对、校对。
6.3 著录内容进行重要修改时,系统应能提供修改日志,记录修改的依据及修改的内容。
7 生僻字的著录
7.1 除涉及到名字等不可更改的文字内容,应采用规范文字。
7.2 系统应能提供生僻字字库供选用。
7.3 生僻字的字库应具备扩充功能。
7.4 生僻字应能在不同的用户终端正常显示。
7.5 当生僻字的字体为唯一时,字体为宋体。
8 著录要求
8.1 世系内容的著录。著录世系内容时,应按本标准 3.3 所述的世系著录术语定义规范进行著录。
8.2 谱名。以一个家族中制定的排行取的名为首选,在家谱中加大字号显示的内容,是一条世系纪录的重要信息。没有采用家族排行的,以通用名为谱名。著录谱名时不能在谱名中增加括号及其他说明。
8.3 纪年。朝代纪年、农历、地支代月、韵目代日均加注转换后的公元纪年,公元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
8.4 家谱名称 以家谱所属的堂号、属地等组成的家谱的名称,家谱名称应以能反映本家谱的范围。
9 排版格式
9.1 系统应至少能提供苏式、欧式、牒记式、宝塔式等的排版模式,供用户选用。
9.2 排版模式应能在网上直接输出并打印输出。
9.3 排版应能输出直接应用于印刷工艺的格式文件。
9.4 排版系统应能根据用户需求自行调整打印细节和喜好。
9.5 所有的排版模式均必须提供世系的上承、下接的页码指示。
10 数据交换
10.1 用于家谱世系数据交换的格式必需是结构化数据格式。
10.2 家谱世系数据至少应具备能识别辈分、父系标志、兄妹顺序、性别的字段和标识。其中父系标志必需唯一。
10.3 通用的数据格式。通用的数据格式为不需通过中间软体,能直接上传到数据库的数据格式为通用的数据格式。
10.4 可用于数据交换的数据。不能被直接转换的数据经过中间软体调整,可以进行数据交换的数据。
10.5 不能被直接转换的数据。使用非数据库格式的文本、数据不具备家谱软体运算所需的基本特征, 不能被中间软体转换的数据。
10.6 不能用于数据交换的数据,进行人工处理后,应可以进行数据导入。
11 数据输出格式
11.1 软体应具备能导出家谱世系数据的功能。导出的数据应符合 10.1 及 10.2 规定的要求。
11.2 通用数据的导出。系统应能直接导出或下载符合本标准的通用数据。
11.3 用于交换的数据导出。系统应能通过中间软体导出或下载符合不同用户需求的数据。
11.4 本节的数据输出不包含经过排版处理的数据输出。
12 数据检索
12.1 检索定位 选择在限定的数据范围内进行检索,以便方便的分析数据。
12.2 精确检索 在限定有范围内,设定精确的检索条件,进行精确检索。
12.3 条件检索 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在设定的条件下,进行模糊检索或精确检索。
12.4 模糊检索 在不确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近似读音、容错方式进行近似检索。
12.5 全文检索 根据以上设定进行全文检索,以获取更多的信息。
12.6 以上所有检索的数据均不涉及保密的数据,需要检索保密数据,应由保密设置人授权或高等级管理人员确因管理需要,方可检索。
13 数据合并和移动
13.1 当有少量数据需要进行移动合并时,系统应能提供可视化的便捷操作。
13.2 当数据移动(合并)量较大时,通过系统提供的专门接口进行操作。
13.3 所有的数据合并和移动均必需在用户有权编撰的范围内进行操作。
13.4 移动的数据应具备返回或撤消功能。
14 数据拆分输出
14.1 当一个家谱的数据量较大,需要进行拆分输出打印时,系统应能提供拆分打印功能。
14.2 家谱拆分时应能自动记录拆分的情况,并能输出拆分目录。
14.3 家谱拆分时,系统应能提供指定节点的往上及往下拆分要求。
15 目录的形成
15.1 系统必须具备自动生成全书目录和分拆的世系表目录功能。
15.2 生成的目录应与全书对应。篇幅较大的家谱,应能设置多级目录。
15.3 世系采用牒记式时,系统应能生成相应的世系目录。目录可以采用宝塔式、拼音首字母、笔划方式排列。
16 数据统计
16.1 入谱人数统计功能。本功能要求能按各分支谱的入谱总人数进行统计。
16.2 入谱人员出生年代统计功能。本功能根据入谱人员的出生年月进行统计。
16.3 入谱性别人数统计功能。
16.4 文化程度、职务、职称、生、卒等统计功能。
16.5 根据字段的设置及受统计数据的完整性不同,统计数据应与原始数据相符,允许与实际情况不符。
17 数据监测
17.1 编撰数据的监测。系统可以实时监测到上传的世系数据及人文篇的数据。
17.2 系统应能监测到异常数据的上传,并能在设定的设备界面上报警提示。
17.3 重要数据变动及异常,系统应能报警并阻止。
18 数据保密机制
18.1 数据量有 10 万人以下的家谱已设置 5 代内保密的,家谱密级为公开;数据量在 10 万人以上的家谱及用户设置了保密项的数据,其密级为限制级。
18.2 涉及以上密级的数据严格按国家保守秘密法执行。
18.3 用户可设置家谱的全谱保密和局部保密功能。
18.4 保密的家谱未经加密人授权其他人无权查看。
18.5 保密的家谱数据,网络上应无法检索到信息。
18.6 数据库系统应具备防黑客技术。
18.7 员工内部权限管理系统应符合密级管理规范,重要数据要设置读取授权管理系统。
18.8 数据库管理系统应自行管理及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机房及设备中运行,如与第三方合作,应保证其数据的安全性能达到以上保密要求。
19 数据容灾机制
19.1 通过编辑和删除功能删除或改变的数据,系统应有备份,具备恢复和返回功能。
19.2 家谱数据应有备份数据库。备份数据库应分别设在不同的物理位置,不同的物理位置应相距不少于 300 公里。
19.3 数据库应具备回滚功能,能恢复到定位的节点。可回滚的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 1 年。
20 多语种处理
20.1 系统应能进行家谱文件的简繁体转换,简繁体转换时应能自动显示经处理过的特殊字符。
20.2 暂不要求具备中文以外的文字转换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