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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寿公胡氏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温州寿公胡氏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温州寿公后裔代表和热心文化研究的胡氏专家、学者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原则下,开展寿公源流、谱牒、祠堂、家规和家训等文化的保护、研究、传承与弘扬工作,组织学术交流、族人联谊、寻根问祖和扶危济危等活动,积极培育继承先祖文化功德,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场所:永嘉县中塘瑫公宗祠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 (一)教育引导寿公裔孙爱国爱族爱家,奋发有为,蓬勃向上,为共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二)搜集和保存寿公历史资料,研究其思想文化,交流推广研究成果,让寿公嘉言懿行根植于人们的思想意识和道德观念。 (三)广泛联系寿公后裔,收集新旧谱牒,开展祖源世系研究,对寿公的祖源、发展和播迁等进行研究分析考证。 (四)负责与各支派的信息交流和传播,宣传报道并推广族人在经济、文化、科技、致富方面的新思想、新成果,共谋家族的兴旺和发展。 (五)开展奖励优秀高考学子、资助特困大学生、救助极度贫困家庭、慰问百岁老人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由寿公后裔和研究胡氏文化的胡氏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并热心本会事务,品行端正; 第八条 会员享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及有关会议; (三)对本会财务收支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自愿缴纳活动经费,并积极捐赠款物;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三)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总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举手表决等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总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话会议、网络平台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总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总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九条 本会总会长(会长)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监事长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缴纳的活动经费; (二)捐赠; (三)寿公后裔企业家、理事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属本会全体会员所有,用于会务、活动、捐资助学、扶危济危、祖庙修建及其它基本费用等支出。经费的使用办法由理事会监制。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在会员大会上须有2/3会员参会,且需有半数以上会员同意才可修改章程。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温州寿公胡氏文化研究会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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