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澄衷学堂时期胡适所受的公民训练
一
胡适于1905年(光绪乙巳年)进入上海澄衷学堂求学,第二年夏天离开,在澄衷学堂待的时间不长,大约一年有半。澄衷共有十二个班,课堂分东西两排,最高一班称为东一斋,第二班为西一斋,以下直到西六斋。那时候还没有严格规定的学制,也没有什么中学、小学的分别。用现在的名称来分,前六班可算为中学,其余六班为小学。一开始,胡适进的是东三斋,相当于初中二年级,下半年升入东二斋,相当于高中一年级,第二年又升入西一斋,也就是高中二年级了。
极为难得的是,
在澄衷学堂时期,胡适给我们留下了极为珍贵也是他存世的最早的日记。日记从光绪丙午年正月二十日(1906年2月13日)开始,至同年六月六日(7月26日)为止,共90余篇。其中包含的历史信息非常珍贵,它
为我们了解胡适的成长过程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依据。 我在读胡适《澄衷日记》时发现,
胡适多次提到一本名为《国民读本》(Citizen Reader)的书。书是西洋人Arnold Jorster写的,大概是澄衷学堂直接拿来作为教科书用的,当然也有可能是胡适自己买来看的。该书大体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民读本》或者《公民》教科书。
胡适对这本书极为重视,也颇为爱读。而且,可以肯定的是,
这本书对胡适今后的人格养成和社会活动发生了很大的影响。 胡适在光绪丙午年三月二十一日(本文以下日期皆用阴历)的日记中这样说道:“《国民读本》(Citizen Reader)一书,其于国家政治(法)律,以及成人之道、自治治人之理,皆推阐无遗,其中哲言法语足为座右铭者,不可胜数。”胡适并且翻译了其中的两条格言:(a)To rule oneself is the first step to being able to rule other.(自治者乃治人之第一着手处也。)(b)We shall do not injustice to others nor suffer injustice ourselves.(毋以不义加[诸]人,亦毋受人不义之加诸我。)胡适还把上述格言和中国传统文化中“未有己不正而能正人者”、“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我亦欲毋加诸人”的思想作了联系。
在此前三月十七日的日记中,胡适还节译了《国民读本》中论选举(voting)的一段,修正了自己关于选举的误解(以为选举随众人之意向而举之,不必被选者之知之;又以为被选者苟自陈欲被选之意于举人者之前,则将跻于钻营者之列)。胡适翻译的这一段,叙述的是秘密投票(Ballot)的程序。胡适一生重视选举制度、赞扬无记名投票,不能不说和他早年读的《国民读本》有很大关系。
四月十五日的日记中,胡适摘译了《国民读本》所论法律之公例六条:
1、Everyone is equal before the law.(凡人对于法律皆平等。)
2、Every man is held to be innocent until he is proved to be guilty.(凡人未为他人证其有罪之前,皆当以无辜待之。)
3、No one can be tried twice for the same offence.(同一罪名不能经二次之裁制。)
4、All courts of justice are open to the public.(公堂皆洞开,恣人观审。)
5、No one is a judge in his own cause.(凡人不能裁制关切己身之讼事。)
6、No one has the right to take the law in his own hands.(法律不能以一人私之。)
这些,就是我们今天所熟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一罪不二罚”、“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等法律原则。这些法律原则,是文明社会中每个公民应当知道的常识。
二
读书之余,胡适还频繁地参加
各种社团活动。 根据统计,胡适澄衷时期的90多篇日记中,涉及社团活动的有50篇左右,占总数的一半以上。也就是说,胡适平均每两天参加一次重要的社团活动。这些活动有校内本班的,有低年级班的,也有兄弟学校的,甚至还有社会上的。
胡适参加的社团可谓多矣。有“阅书社”,“讲书会”,“算学研究会”,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有两个:“自治会”,“集益会”。
“自治会”即“学生自治会”,是学校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的组织,也就是现在我们所说的“学生会”(“学生会”这个简称等于把最重要的两个字给省略掉了)。胡适积极参加“自治会”的活动,在同班同学中享有很高的威望。“自治会”选举职员时,胡适以18票被选为会长。
胡适所在的西一斋“自治会”成立后,其他班级也相继成立了“东二自治”、“西二励学”、“东三自治”等各会。因此胡适后来说:“我在澄衷的第二年,发起各斋组织‘自治会’”。
所谓集益会,顾名思义,大概即集思广益会,类似于我们所说的座谈会或者交流会。胡适三月二十日的日记,比较完整地记载了一次集益会的情况。会上有讲文字学的,演说“泰丕”二字的意义,有讲时事的,演说南昌教案,还有演说光学和算术的。
社团活动离不开演讲。四月初六日,“自治会”开会时,胡适演说三事: “释治字之意”、“论同学宜于学问上德性上着力竞争”、“论选举时被选者及选人者之权利义务”。闰四月十九日,“自治会”开会时,胡适演讲“慎独”、“交际之要素”。
在《四十自述》中,胡适还记述了他在“自治会”颇为得意的一次演讲。这次演说的题目是“论性”。他驳孟子性善的主张,也不赞成荀子的性恶说。他承认王阳明的性“无善无恶,可善可恶”是对的。他那时正读英文的《格致读本》,懂得了一点点最浅近的科学知识,就搬出来应用。孟子曾说: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胡适说:孟子不懂得科学(格致),不知道水有保持水平的道理,也不知道地心吸力的道理。“水无有不下”,并非水性向下,只是地心吸力引它向下。吸力可以引它向下,高高的蓄水塔也可以使自来水管里的水向上。水无上无下,只保持它的水平,却又可上可下,正像人性本无善无恶,却又可善可恶。这篇“性论”很受同学的欢迎,他也很得意,以为真用科学证明了告子、王阳明的性论了。
除了参加学校内的活动外,胡适还把触角伸向了校外,初步显露了他爱管闲事的性格。 当时,旅沪安徽人士筹划成立安徽旅沪学会。胡适对旅沪学会章程甚不满意,因此作一驳议,寄给方守六及发起诸人。该信长三千言,其要点是:先就学界入手,不掺他界;各校代表人不可废,且必兼纠察之职;学界外,各业各举一代表,每次与会旁听;纠察有名无实,可废去;当注意调查;会计一职当设,不得由书记兼任。
后来,旅沪学会由方守六提议,每县各举代表一人。胡适也“甚不表同情”,因此又作书与之辩论,力言不必举、不能举的理由,并提议学界、商界二界宜作分别。
方守六给胡适回信,对胡适的观点表示认同,并约他一晤。
二人见面后,方守六勉励胡适须学演说,胡适听取了该意见。至于胡适所言代表一事,方守六说“吾侪亦是敷衍”。胡适听后感慨地说:“呜呼,此等人可与办事耶?”
当时,胡适才14岁;而方守六,则是《大公报》创刊后的第一任主笔。
三
胡适最主要的社会身分是学者,这一点是大家公认的。另外,胡适又是一个爱管闲事的人,喜欢对政治和社会问题发表议论,喜欢参加社会活动。这样的人,我们通常称之为社会活动家。
我更愿意用“公民”来称呼胡适。在我看来,很多时候,胡适对政治和社会问题发表意见,往往是基于他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心。正是因为把自己看作一个公民,胡适经常忍不住要对公共问题发表意见;正是因为把自己看作一个公民,胡适才对政治怀有一种“不感兴趣的兴趣”,既不远离政治,患上政治冷漠症,又不离政治太近,以至于“当局者迷”,而是始终保持恰当的距离,不温不火,不急不躁。
因此,在我看来,胡适是二十世纪中国难得的一个合格公民,同时也是一个难得的公民教员。二十一世纪的我们,想要把自己培养成合格公民,不妨从胡适身上学习一些东西。
基于上面的原因,我想写一个系列,就叫做《公民胡适》,重点关注作为公民的胡适的所作所为,看看他是如何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的,又是如何对待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职责的。
胡适不是一生下来就成为合格公民的。它需要一个过程,一个慢慢的学习和训练的过程。本文关注的就是他在澄衷学堂时期所受的公民训练(我们可不要忘了,那可是在大清帝国的时期)。至于他以后所受的公民训练和作为公民的所作所为,我们且待下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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