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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胡氏宗亲网 | 编辑:南山
| 时间:2006-10-26 12: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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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胡姓联谊会章程
摘自《中华胡姓简报》2006.07.28
一、宗旨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华民族,团结各族人民,反对分裂,维护和平; (二)努力提高本姓族整体素质,积极参加构建和谐社会、关注三农的社会大行动,为振兴中华服务; (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道德文化传统、弘扬中华胡姓忠贞爱国、仁爱孝友、关爱后代、兼收包容的文化道德理念; (四)上溯祖宗、以敦本源,下联支派、以笃情谊; (五)设立胡氏扶贫济困、科教发展、文化研讨、法律救助机构; (六)本会为正式注册、登记的合法民间组织。
二、会员 (七)凡胡姓宗亲,无论居住何地,只要承认本章程就是当然会员; (八)在本联谊会成立之后,所有胡姓支系都成为团体会员; (九)会员有参与族务活动的权利,对联谊会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所在分会和总会认可,有权得到族内帮助。 1、家境贫困考入重点高中或重点大学无力入学深造者; 2、发生天灾人祸,无法维持最低生活开支者; 3、丧失生活来源又无依无靠的孤寡残疾。 (十一)会员有义务参与族内公益活动,支援联谊会的工作,及时缴纳会费。
三、组织机构 (十二)本联谊会的理事会是本联谊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共同组成。 (十三)理事会的职权是推举名誉会长、顾问,选举会长;根据会长提名,任命秘书长,确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听取会长、秘书长和各职能部
门对工作的汇报,检查会长、秘书长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审查批准联谊会的财务开支计划(预算、决算); (十四)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由族内德高望重、对族务工作有重大贡献者荣任,是联谊会行动方向的导航人,不负责具体事务,在会长、秘书长
工作严重失误情况下有劝诫或中止其行使职务的权利; (十五)顾问:顾问是联谊会高参,对联谊会的重大决策有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十六)会长:会长由族内具有较高号召力、凝聚力、亲和力的人士出任。会长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主管联谊会的全面工作,包括
组织工作和筹措经费,并检查、指导二级机构的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分管某方面的具体工作或分片负责各省的联络工作。 (十七)秘书长:秘书长按照理事会的决议,协助会长制订工作计划,组织收集各种信息,协调联谊会具体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
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十八)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十九)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 (二十)监事会:监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财务监督、行政监督若干名,一般五至七人组成。 监事会的职权: 1、收集联谊会内外各方面的反映。 2、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3、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级人员的各项工作。 4、为有利于工作,监事会可聘请若干名热心族务的人士担任联络员。 5、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二十一)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理事会有权对其罢免: 1、工作严重失误; 2、有假公济私、贪污或变相贪污公款的行为; 3、在经济上造成严重浪费; 4、有严重损害联谊会形象的行为; 5、不能胜任其工作。 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的罢免,只要证据充分,任何人有权向理事会、名誉会长、顾问和监事会提出处理建议,
由监事会调查核实,提出初上步意见,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十二)以省为单位设立联谊会分会,各市、县可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范围胡姓宗亲各项族务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分会的组织结构可参照总会的模式设立,不强调上下对口。 每省推荐一名宗亲代表出任总会副会长,每市推荐一名宗亲代表出任总会常务理事、若干名宗亲为理事,负责协调本省、市、县与总会的
有关事宜。
四、财务收支管理 (二十三)资金主要来源: 1、族内成功人士捐助; 2、会费。 (二十四)资金开支限于下列项目: 1、族内发行读物的组稿、编译、赠阅; 2、族史研究人员的工作津贴; 3、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 4、对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受资助对象的开支; 5、同宗之间往来的必要接待费以及族务活动的必要开支。 (二十五)设立经费管理和审查的专门机构,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实行预算、审计、决算报告制度。 联谊会各分会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可设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中华胡姓联谊会 2006.7.13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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