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帖:与向伯元书
穷居杜门,躬理耕植。时读经史,以求寡过。所恨离索,无讲论之益耳。知代者未来,利害可以兴除者,计仁者犹不倦也。
经界,真良法也。其初依大禹九等之法,乃为尽善。主议者坚执三等,以为简易,事既行矣,今再有旨,令去害民者。
若于今所定三等中分为九等,虽有一时之烦劳,既定则为久远之利,惠及一路,其徳岂小哉!又不知令逐县均税乎?逐乡均税乎?欲逐县均,须是深思博访,晓然见逐乡民户纳税远近、难易,然后一县之税可均也。若逐乡均,则一县之税,诸乡不同等,须于砧基簿总田上中下处,各书其税数可也。上田一亩,税若干升合,中下亦如之。若不如此书,则民户不知分合承税数,税数出于乡司轻重之手,而民受其弊矣。《五峰集》卷二。
【1 9 8】全宋文 卷四三八五胡宏〔三〕
与丁提刑书
论为学者,贵于穷万物之义;论为治者,贵于识百职之体。孔子曰:"学之不讲,是吾忧也。"夫圣人何忧?学者,所以学为治也。讲之熟,则义理明;义理明,则心志定;心志定,则当其职,而行其事无不中节,可以济人利物矣。反是,则其害岂可胜言?圣人心在天下,岂得不以为忧?
明公持节登车,来临泽国,有澄清之志,有爱民之诚。惜乎讲之不素,未得宪台之体也。宪台者,法令之所在也,纲纪之所凭也。行法令,振纲纪,莫大于举才能,刺奸宄,使盗贼屏息不敢作,刑狱清明,得其情而已。今明公不然,大揽七郡、一监、三州、六县之词讼,而毕听之,窃恐失其职也。古人有言曰:"庖人虽不治庖,尸祝不越尊俎而代之。"明公愤郡守县令之不治,哀在下细民之冤苦失职,慨然欲使之各得其所者『一』,何不审察守令之行事,博采于舆言,治有善最者,举而扬之,则莫敢不劝矣。《五峰集》卷二。
『一』然:原无,据陆抄本、清抄本补。
与黄继道书
侍郎以明哲之资,抱经济之学,不知以今之世,为何等世也?务引责难,天下望焉。某虽未获承教,然寄示《语解》之徳,不可忘,故不敢不尽其忠。
孔子曰:"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虽成事不说,遂事不谏,然事既未往而犹在也,可但己乎?朝中熙洽安居,无一兴作,而远方自困敝极矣。上下相蒙,不知其终,此愚者在闲旷,犹寝食不能以自安者,况参法从,当论思献纳之任者乎!
愿进忠嘉,以慰天下之望。《五峰集》卷二。
与折允升书
辱书,不意令祖母倾逝。
《礼》曰:"父在,为母齐衰服。"在齐衰中,不敢见其父者,不敢以丧礼见也。父为至尊,至尊在,则不得伸其私。尊于嫡母如此,于妾母则又不得如此矣。《五峰集》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