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不婚,是我国古代社会的一条婚姻禁忌。它规定, 凡同姓者不问远近亲疏, 有无血缘关系,一律不得互相婚配,这一禁律创自周代。《魏书•高祖纪》记载:“夏殷不嫌一姓之婚, 周制始绝同姓之娶。”自周以降, 历代相承, 不仅为礼教所倡导, 而且从唐朝开始还被规定进了法律条文.唐代法律规定, 同姓相婚的处徒刑二年. (《唐律•户婚》) 宋代法律规定与唐相同.元代规定:“同姓不得为婚, 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始,以前者准已婚为定, 以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元典章》) 《明律例》与《清律例》也均规定同姓为婚的各杖60 并勒令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