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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07-03-05
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一种基本制度。它创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完备于宋朝,兴盛于明、清两朝,废除于清朝末年,历时一千三百余年,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从官制史角度看,科举制度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和巨大进步。在中国历史上,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曾采用过多种方式,选拔其所需要的人才。夏、商、周采用的是“分封制”和“世卿世禄制”,其结果是“龙生龙,凤生凤”,平民百姓“面朝黄土背朝天”,与政治几乎无缘。汉朝以“察举”和“征辟”制取代世袭制,由州、郡地方长官向朝廷举荐人才,经朝廷考察后授其官职,或由皇帝特诏选任官吏。这自然是历史的一个进步,但由于掌握选官大权的官僚们注重门第,官官相护,徇私舞弊,用人问题仍不能得到很好解决,以至出现“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等严重问题,出身底层的优秀人才难以被选拔上来。魏晋南北朝实行“九品中正制”。这在当时多少改变了州、郡地方长官随意左右、受贿营私的状况,选拔出一些比较有才能的人进入仕途。但中正官到后来完全被世家大族所把持,家世、门第成为评定官员的唯一标准。“九品访人,唯问中正”,它实际上已成为大地主、豪族势力控制选官的工具。其结果必然是“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世胄蹑高位,英雄沉下僚”,中小地主只能做些小官,平民百姓均被拒于官场之外。

从隋朝至明清的科举制度,它所坚持的是“自由报名,统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公开张榜”的原则,打破了血缘世袭关系和世族对政治的垄断,对我国古代社会的选官制度是一个直接有力的改革。它给中小地主阶级和平民百姓通过科举入仕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使大批地位低下和出身寒微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所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如北宋的吕蒙正自幼遭不幸,被其父将母子二人赶出家门,长期居住在一个山洞里,过着饥寒生活,但他发奋读书,高中状元,极善理政治国,成为宋初名相。又如范仲淹自幼家贫,进士及第后官至宰相,大有作为,享有“朝廷无忧有范君,京师无事有希文”(范仲淹字希文)的盛誉。清代乾隆年间的陕西状元王杰和清末最后一名状元刘春霖也都是地地道道的农家子弟,父母都是种田人。王杰在朝为官40余年,身为嘉庆帝师,官居高位,但刚正廉洁,一尘不染,伸张正义,最恨邪恶,被后世公认为干、嘉时代的名臣。王杰晚年告老还乡,嘉庆皇帝称赞他“直道一身立庙廊,两袖清风返寒城”。倘若没有科举制度,这些布衣草民们根本不可能登上龙门、身居高位,也就不可能在中国传统政治舞台上大显身手。

在一千三百余年的科举史上,曾产生出七百多名状元,近十一万名进士,数百万名举人。隋唐以后,几乎每一位知识分子都与科举考试有着不解之缘,从未参加过科举考试的读书人只是极少数。科举产生出一大批善于治国安邦的名臣、名相和雄才大略的政治家、众多有杰出贡献的思想家、文学家、艺术家、诗人、学者、教育家、科学家、外交家等,如唐代的孙伏伽、王维、张九龄、韩愈、柳宗元、刘禹锡、颜真卿、柳公权、白居易,宋代的欧阳修、王安石、苏东坡、司马光、朱熹、包拯、寇准、张九成、张孝祥,明代的杨慎、康海、汤显祖、张居正、海瑞、徐光启,清代的纪晓岚、刘墉、郑板桥、钱大昕、林则徐、翁同?、洪钧、张謇、蔡元培等文化名人都出自状元、进士和举人之中,都是中华民族的英才。

科举考试的内容到明代以八股文为主,即“八股取士”。它逐步成为一种僵化的模式,特别是到晚清时已成为严重束缚知识分子的枷锁,暴露出种种弊端。一九○五年清政府废除科举,也就是历史的大势所趋。从此,一千三百年的科举制度终于宣告结束。但客观而论,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中,科举制的进步作用也是不容否定的。

选士:科举制度建立以前的选举取士制度。西周选士,统属于学校。“国学”、“乡学”为统治阶级培养人材,择优而任以官爵。自汉代至南北朝,选士之法,学校与选举并行。中央的太学以及“鸿都门学”和“四姓小侯学”的学生,学成后可得相当的官职。但其范围狭,数量少,所以又另有选举办法以调剂辅助。汉高祖和汉文帝时期有诏举,汉武帝时期又规定了察举的办法,其科目有: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举孝廉、秀才(茂才)者等。此外,还有“征辟”之制,三公九卿都可征布衣之士为自己的幕僚。魏晋南北朝,除沿汉制察举外,还推行九品官人法。晋代则对察举的孝廉、秀才一律加以考试,“孝廉试经,秀才试策”,影响了隋唐科举取士制度的产生。

贡举:指古代官吏向皇帝荐举人材。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年)下诏郡国求贤;文帝二年(前178年)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询问政事得失,中者即授以官职。贤良方正为科目,即从此始。隋唐以后,制举中也常设贤良方正科。

贤良:文学汉代选拔官吏的科目之一。始于汉武帝,简称贤良或文学。《汉书.东方朔传》:“武帝初即位,征天下举方正贤良文学材力之士,待以不次之位。四方士多上书言得失。”西汉后期,儒生往往藉此取得出身。

察举:汉代的一种选拔官吏制度。《汉书.董仲舒传》载董仲舒建议:“使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武帝接受了他的建议,元光元年(前134年)命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为了察举制度的推行,武帝还规定二千石如“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举廉,不胜任也,当免。”汉代的察举制度因此正式确立起来。其科目有孝廉、贤良文学、秀才等。岁贡之士入京以后还得行一定的考试手续。西汉时,由皇帝亲自问策,即所谓“举贤良对策”;东汉时,“诸生试家法,文吏试笺奏,无异于后世科举之法”《东汉会要.选举》。得中者授以官职。尤其孝廉一科,为士大夫仕进之主要途径。

孝廉:汉代选拔官吏的科目之一。始于董仲舒向汉武帝的奏请。本来是两种科目,孝是孝子,廉是廉洁之士,后来才合称为孝廉。元光元年(前134年),武帝“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郡国岁举孝廉的制度从此确立。武帝以后,孝廉成为士夫仕进的主要途径,被举的孝廉,多在郎署供职,由郎升迁为尚书、侍中、侍御史,或外迁县令、丞尉、再迁刺史、太守。汉朝以后的各代也常由地方举孝廉,隋唐只举秀才而不举孝廉。明清俗称举人为廉。

征辟:汉代征集贤士为官的一种方法。也称“公府辟士”。朝廷招聘为征;三公以下召布衣入仕为辟。汉代风尚,往往有名望的公卿,身居高位,以能罗致天下名士,充当自己的幕僚为荣,而世间的英才俊士,亦以此途益自奋区勉,作为出身快捷方式。这种选举取士方法,始于西汉,盛于东汉。

举主:与门生汉代士人通过察举和征辟入仕做官,主持州郡察举的列侯、刺吏、郡守称为举主;主持征辟(公府辟士)的公卿称为府主;被举、被辟的贤士便成为举主、府主的门生故吏。后来科举考试及第者对主考官亦自称门生。

贡生:古代向朝廷荐举人才的制度。《礼记.射义》:“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贡生这称始于此。《后汉书.左雄传》:“郡国孝廉,古之贡士,出则宰民,宣协风教。”自唐以来,朝廷取士,由学馆出身的叫生徒,由州县报名应试的叫乡贡,经乡贡考试合格的叫贡生,由州县送京城参加会试。清代,会试考中的为贡生,殿试赐出身为进士。但习惯上会试考中者即称为进士。

乡贡: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年)设置“进士科”,以试策取士,应试者先由州郡考试及可靠而后贡之于朝,称为“乡贡”。唐代科举取士,出自学馆的称“生徒”,出自州县的称“乡贡”。唐代科举取士,出自学馆的称“生徒”,出自州县的称“乡贡”。

贡院:科举考试贡生之所。据唐李肇《国史补》载:“开元二十四年(736年),考功郎中李昂为士子所轻诋。天子以郎署权轻,移职吏部,始置贡院。”清代举行乡试、会试的场所称贡院。其大堂之东西侧为外帘,供管理人员居住。后为内帘,供考官居住。贡院两旁建号舍,以供试者居住。贡院外墙铺以荆棘,故亦称棘闱。

科甲:汉唐举士考试都有甲乙丙等科,故后世因此而称科举为科甲,经科目考试录取者叫做科甲出身。

进士:原指可以进授爵禄之十。《礼记.王制》:“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造于王而升诸司马,曰时士。”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年)设置进士科,作为取士的科目。唐制进士科与明经、明法科等并列,应试者谓举时士,试时务策五道,帖一大经,经策全通为甲第,策通四,帖过四以上为乙第。试毕发榜合格的叫做成进士。凡试于礼部的,都叫做进士。宋代进士科试诗赋经义各一首,策五道,帖经《论语》十帖。宋以后,其科目多存虚名,进士科成为科举中唯的科目。明清时,举人会试中式,复行殿试,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通称为进士。凡列衔时,都先写赐进士及第或出身。

明经:唐代科举制度中的科目之一。有五经、三经、二经、学究一经、三礼、三传、史科等名目。主要试其经义的记诵,考试方法先是帖经,然后口试经典大义十条,建中二年规定所答内容,录于纸上谓之“墨义”,并答时务策三条,按成绩列为甲乙丙丁四等。宋改以经义论策试进士,明经科废。清代用明经来别称贡士。

明法:唐宋科举制度的科目之一。试应考者的法令知识。唐制,明法产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宋时试律令四十条,墨义兼经五十条,明清只行进士一科,明法与别科均废。

明字:唐代科举制度的科目之一。主要试小学、文学知识与能力。试《说文解字》、《字体》二十条,通十八条者为及格。

明算:唐代科举制度中的科目之一。试《九章律》、《张丘建》、《夏侯阳》、《周髀》、《五经算》各一条,十通六者为及格;试《记遗》、《三等数》,帖读十得九为及格。又试《缀术》七条,《辑古》三条,十通六为及格。

帖经:也称帖括。唐代科举考试的一种主要方式。凡“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各科的经书课目多以帖经的方法来考试。《文献通考、选举二》:“凡举司课试之法,帖经者,以所习之经,掩其两端,中间惟开一行,裁纸为帖。”即主考者任择经书中一页遮盖左右两边,中间只开一行,另裁纸为帖,帖盖数字,令被试者写读出来,写读被帖盖字句正确者为合格。

秀才:别称茂才。本是才华优秀者的通称。始见于《管子.小匡》。汉代,秀才成为举士科目,武帝元封四年(前107年)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东汉避光武帝(刘秀)讳,改称茂才。隋唐时,与明经、进士并立科目。秀才科试方略策五道,以文理粗精分等,后渐废此科。宋代凡应举者都称秀才。明清两代秀才成为府、州、县学的生员的专称。

举人:原意为举到之人,为应举者的通称。唐应进士试者亦称之,又称举进士。“自本人言之,谓之举进士;自朝廷言,谓之举人,进士即举人”(见《日知录.举人》)。《后汉书.章帝纪》载汉章帝建初元年(76年)诏:“每寻前世举人贡士,或起甽亩,不系阀。”以举人为身份名称,始见于此。唐、宋、金、元均为各地乡贡入京应试者的通称。宋举人在解送礼部前,须经考试,略如后之乡试。举人在礼部应试落第者,仍须再应乡举。方可参加下科考试。金、元亦如此。明清专称乡试登第者为举人。并作为一种出身资格。如应礼部试不中,以后再考,毋须再应乡试。清末有法科举人、理科举人等。光绪三十一年(1905)起,考试回国留学生,最优者给予进士出身,优等及中等者给举人出身,并各加某学科字样。

武科:科举制度中专为选拔武官而设的科目。唐武则天长安二年(702年)置武举,为武科之始。由兵部员外郎一人主持,分为平射、武举二科,其中须考步射、马枪、马射、负重等,也需试其语言、身材。宋亦有武举、武选。明以前武科不定期举行,明成化十四年(1487年)始设武科乡试、会试。武举六年一次。先策略,后弓马。后改三年一试。崇祯四年(1631年)始举行武科殿试。清制,武科考以学政主持,都分内外场。外场试马、步射及弓、刀、石;内场试《武经》,须外场中式才能够入内场。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废。

弥封:科举考试,为了防止舞弊,考生试卷写姓名处,由弥封官反转折迭,用纸钉固糊名,上盖关防(印章),称为弥封。此制始于唐代武则天时,“武后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其等等”。宋真宗景德年间,弥封之法成为定制。清末废科举以前,一直沿用。乡试、会试的试卷都采用弥封制,用《千字文》编“红号”,另有誊录将试卷(即墨卷)用朱笔誊写,称为“朱卷”,送考官评阅,取中者的朱卷按“红号”调取墨卷,拆卷唱名写榜。

誊录:科举乡试、会试的墨卷,必须用朱笔誊录。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置誊录院,乡试、会试考生的试卷交弥封官封卷。宋仁宗时,为防止笔迹有弊,进一步规定试卷交誊录所用朱笔誊写,以誊本交考官评阅。历代沿制。清代在方略馆等机关内任缮写者亦称誊录,以会试落选的举人充选。

经义:科举考试所用的文体之一。自宋代始,以儒家经书文句为题,使考生论其意义,故称为经义。明清论述经义时必须依照朱熹的《四书集注》并有一定的格式,形成八股文文体。

墨义:唐代科举考试的一种方法。明经一科除口试经术大义之外,从唐德宗建中二(781年)起,规定所答内容,录于纸上,“直书其义,不假文言”,叫做“墨义”。墨义的方法,只是主考者提出很简单的问题,而由应试者笔答,无须过多的思考,仅需熟读原文而已。

策问:唐代科举考试的一种方法。较帖经、墨义程度高而重要,各科的及格与否,全由最后策问的优劣而定。秀才科须试方略五道,明经科须试答时务策三道,进士科须试时务策五道,开元礼科、三传科及史科须试策三道。答策的文体,在唐初,大体多重骈体文,其后渐用散文,一般士子在应试以前,往往把过去的策卷编缀而熟读之,对古籍经典反而不为重视。

及第:指科举应试中选。宋高承《事物纪原.学校贡举》:“汉之取士,其射策中者谓之‘高第’,隋唐以来,进士诸科遂有‘及第’,之目。”明清进士殿试,一甲三名都赐进士及第,其余的叫进士出身或同进士出身,不叫及第。

落第:指科举应试未中。也叫下第。

状元:科举考试以名列第一者为元。唐制,举人赴京应礼部考试都须投状,因而称进士科及第的第一名为状元,也叫状头。宋太祖开宝六年(973年)以前常称榜首,开宝八年定礼部复试之制,才以殿试首名称状元。明清会试以后,贡生须行殿试,分三甲取士,一甲三名,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榜眼,第三名为探花。

榜眼:科举考试中殿试一甲第二名。其称始于北宋初年,当时殿试第二、三名都称为榜眼,意指榜中之双眼。明清定制,专指殿试一甲第二名为榜眼。

探花:科举考试中殿试一甲第三名。唐时进士在曲江杏园举行“探花宴”,以少年俊秀者两三人为探花使,又称探花郎,遍游名园,折取名花。南宋以后,专指殿试一甲的第三名为探花。

鼎甲:状元、榜眼、探花的总称。鼎有三足,一甲为三名,都赐进士及第,故有鼎甲之称。状元居鼎甲之首,因而别称鼎元。

传胪:殿试后,宣读皇帝诏命,即唱名。其制始于宋代,宣唱名次之日,进士于集英殿,皇帝至殿宣唱,由合门传接,转传于阶下,卫士六七人皆齐声传名而高呼,称为传胪。至明清、继状元、榜眼、探花之后的二甲第一名称为传胪。

解元:唐制,举进士者皆由地方解送入试,故相沿称乡试第一名为解元。宋以前称解头。

会元:科举制度中乡试中式为举人,举人会试中式第一名为会元。

乡试:明清两代每三年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举行的考试。每逢子、午、卯、酉年为正科,遇庆典加科为恩科。考期定为二、三月间。应试资格为:府、州、县学的一员获得岁科考及格者;儒子之未仕者;以及官之未入流者(九品十八级之外的官吏),由有关的官府选送应试。考试分三场,每场三日。考后正式发榜,叫做正榜,正榜听取的是本科中式举人,第一名称解元。另外,还取中副榜举人若干名,为“副贡生”,每正榜五名取副榜一名,以后可不应岁科试而径应乡试。凡考中的举人,应谒见荐卷的房师及主考的座师,自称门生,拜主考为座主。

秋闱:闱即考场。明清两代科举乡试在八月举行,故称秋闱。

会试:明清两代每三年一次在京城举行的考试。各省的举人以及国子监的监生皆可应考。每逢辰、戌、丑、未年为正科。若乡试有恩科,则次年举行会试,叫做 会试恩科。主考官四人,叫做总裁,以进士出身的大学士、尚书以下副都御史以上的官员,由礼部提请派充。另有同考官。考试时的弥封、誊录、核对、阅卷、填榜等手续与乡试同。会试中式者为贡士,也叫中式进士,其名额以三百名为常,第一名称会元。各省人数以到京应试人数及省的大小、人口多寡而酌定。会试揭榜以后,中式进士须下月应殿试。

春闱:唐代科举礼部考试定在春夏之间举行,叫做春闱。明清会试也在春季举行,故称会试为春闱。

主考:明清科举制度中主持乡试、会试的官员。乡试二人,明初两京(南京、北京)乡试选派翰林官任主考,各省则由教官充任。万历以后,由翰林或科,部官派往。会试四人,以进士出身的大学士、尚书以下副御史以上的官员,由礼部提派充,名曰总裁。其职务是总阅应试者的试卷,分别取去,核定名次,将其取中的举人及其试卷奏报皇帝。

贡闱:考试贡士之所,即贡院。

闱墨:科举试卷。明清时把乡、会试中式卷编刻成书,明称小录,清称闱墨,别称“试录”。

殿试:亦名廷试。皇帝对会试录取的贡士在殿廷上亲发策问的考试。汉代皇帝亲自策问各地贤良文学之士。可说是殿试之始。武则天时,曾策试贡士于洛城殿。宋太祖开宝五年(972年),礼部试进士诸科三十八人,太祖召对讲武殿,得进士二十二人,都赐及第。从此以后,省试之后进行殿试,遂为常制。宋太宗太平兴国八扩(983年)开始,把进士分为五甲。元顺帝时,把进士分为三甲,每甲只限三人。明清两代,乡试之后,集中于京师会试,会试中式的贡士再行殿试,以定甲第。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第二、三名称榜眼和探花。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第一名称传胪。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

朝考:清代进士经过殿试,取得出身以后,由礼部按名次送翰林院掌院学士,奏请皇帝,再试保和殿,称为朝考。按诗文四六各体出题,视其所能,或一篇、或二三篇,或各体皆作,悉听其便。由特派大臣阅卷,结合殿试名次,由皇帝分别授职,前列者用为庶吉士,次者分别用为六部主事、内阁中书和知县等职。此种进士朝考,始于雍正元年(1723年)。

副榜:明清科举制度取士分正、副榜。正式录取的,名列正榜;在正榜之外,另取若干人,名列副榜。元至正八年(1348年),中书省奏,会试例取十八人之外,再取副榜二十人,这是最早出现的副榜名称。明永乐中期,会试有副榜,给一些落第举人有作官的机会,嘉靖中期又有乡试副榜。清代只有乡试副榜,每正榜五名取副榜一名,可以入国子监肄业,叫做副贡生。

贡举:考略书名。有关明清两代科举始末材料的辑录。黄崇兰、赵学增、陆熊祥辑。明清两代科举,凡历科典试官、官阶籍贯、首场题目、乡、会试中式第一名,殿试一甲三名,无不备录。黄崇兰所辑,自明洪武三年(1370年),迄崇祯十六年(1643年);又自清顺治二年(1645年)至乾隆十六年(1751年)止。赵学增所辑,自嘉庆元年(1751年)止。赵学增所辑,自嘉庆元年(1796年)至同治十三年(1894年),陆熊祥所辑,自光绪元年(1875年)至三十年(1904年)止。

童生:试明清两代取得生员(秀才)资格的入学考试。简称童试,亦称小考、小试。应考者无论年龄大小、均称童生,或称儒童、文童。童生试包括县试、府试(或直隶州、厅试)和院试三个阶段。三年考试两次,丑、未 、辰、戌年叫岁考,寅、申、巳、亥年叫科考。

县试:明清童生试第一阶段的考试。应试童生到本礼房报名,填写姓名、籍贯、年岁、三代履历,并以同考五人互结,复请禀生作保。主持考试的为本县县官,试期多在二月。分四场或五场举行。各场分别试八股文、试帖诗、经论、律赋等。场终后,出长案,依名次前后录取,将其名单送县儒学署备案,取得参加上一级府试的资格。

府试:明清童生试第二阶段的考试。经县试录取的童生得参加管辖该县的府(或直隶州、厅)的考试。试期我在四月举行。报名手续与县试略同。考试录取以后,取得参加院试的资格。

院试:清代由各省政主持的考试,也是童生试的最高阶段。因为主持考试的学政称提督学院,所以叫做院试。又因为过去的学政叫提学道,所以也称为道试。经府试录取的童生可以参加院试。学政于其驻地考试就近各府的应试童生,其余的各府,则以次分期案临考试。院试分为二场进行,一正试,二复试。揭晓名为出案,录取者就是生员,叫做“秀才”。送入府、县学叫做“进学”,也叫“入泮”,受教官的月课与考校。

岁考:明清时督学使者(学政)对所属府、州、县已入学生员的考试称岁考,也叫岁试。考试生员三年二次,由各省学政巡回所属县、州、府进行考试,以考其文字优劣及有无进步,凡府、州、县学的生员、廪生、增生、附生都必须参加考试。依其文字的优劣,定为六等黜陟法,一二三等者有赏四等以下有罚或黜革。

科考:亦称科试。清代每届乡试前一年,各省学政巡回所属举行的考试。凡科考一二等和三等前十名,准于参加本省乡试。

录科:清代凡科考未录取省乡试者,或因故未参加科考者,或因故未参加者,还可在乡试前再行补考一次,叫做录遗,录取者即可参加乡试。

廪生:科举制度中生员名目之一。明洪武二年(1369年)令府、州、县设置学校,其额为:府学生员四十人,州学生员三十人,县学生员二十人,每人给廪米六斗,以补助其生活。额内者为廪膳生员,即廪生。清沿明制,但须经岁科两考前列一等者才能得廪生名义,成为资历较深的生员。其名额和待遇,视府、州、县大小而异。廪生可依次升入国子监肄业,称岁贡。童生应试入学,须托廪生具保无身家不清或冒名顶替等情,称廪保。

增生:科举制度中生员名目之一。明代按府、州、县学规定的生员名额,每月给廪膳,于正额之外,再入学者为增广生员,即增生。清制,生员岁科两试在一等前列者,方能补为增生或廪生,名额皆有一定。廪生有廪米,有具保童生入学的职责,而增生无,所以增生的地位次于廪生。

附生:科举制度中生员名目之一。明代府、州、县学生员最初每月都给廪膳,叫廪膳生员,简称廪生。后来增广名额,叫做增广生员,简称增生。上述二都有一定名额。明英宗正统元年(1436年)又额外增取,附于诸生之末,叫做附学生员,简称附生。

生员:唐代国学汲州、县学规定学生员额,故称生员。明清时,凡经本省各级考试取入府、州、县学的,通名生员,即习惯上所称的秀才。经常须受本地方教官的监督和考核。也叫诸生。

庠生:庠是古代学校之名。科举制度中,府、州、县学的生员别称庠生。

贡生:明清府、州、县学的生员,凡已考选升为国子监肄业的称为贡生。意思是以人才贡献给皇帝。明清两代,贡生有不同的名目。明代有岁贡、选贡、恩贡和纳贡;清代有恩贡、拔贡、副贡、岁贡和例贡。

拔贡:清代科举制度贡生之一。清初,每六年选拔府、州、县学的生员入国子监读书。乾隆七年(1742年)定制,每十二年(逢酉年)由学政于府、州、县学廪生中选拔文行优秀者,与督抚汇考核定,贡入京师,称为拔贡生。先赴京会考,择优者再行朝考。入选者一二等,引见录用为官,三等入国子监肄业。更下者罢归,谓之废贡。

优贡:清制,各省学政三年任满,根据府、州、县教官选定在学生员中文行俱优者的上报名额,会同总督、巡抚进行“三院会试”,按定额列名录取优秀者入国子监学习,叫优贡。但学政考取后,还要到京廷试合格,方予认可。

副贡:副榜录取的贡生。明嘉靖年间,乡试始行副榜,即在正取之外,另取若干名。名在副榜的,准作贡生,称为副贡。不能和举人同赴会试,但下科仍然可应乡试。清沿明制,也有乡试列于录取名额以外的备取副榜,可以直接进入国子监肄业,叫做副贡。

五贡:清代科举制度中五种贡生的总称。包括恩贡、拔贡、副贡、岁贡和优贡。五贡都算正途出身资可靠。另有捐纳取得的贡生,称为例贡。

岁贡:明清时,每年或二三年从各府、州、县学中,选送廪生升入国子监肄业,称为岁贡。因挨次升贡,又称挨贡。

恩贡:明清贡入国子监肄业的生员之一种。明清科举制度规定,凡遇皇帝登极或其它庆典颁布“恩诏”这年,除岁贡之外,加选一次,称为恩贡。清代特许“先贤”后人入国子监的,也叫恩贡。

翻译:科清代特定考试科目之一。应试者为满洲、蒙古和汉军八旗的旗员。以满文译汉文、并作满文论文者为满洲翻译,试前初试马、步射。以蒙文译满文者为蒙古翻译(试前不试术科)。不考汉文。一般乡试考一场,会试两场。报考翻译科人历来不多,虽然名义上也是三年一考,但有时因人数不足而未举行。始于顺治时,只考取翻译生员。雍正时始考取举人,乾隆时始定会试中式后复试及格,赐进士出身,以六部主事用,蒙古则分理藩院任用。道光末年,复试优等者始以翰林院庶吉士用,但只一二名,无殿试分甲之例。生员、举人、进士都加翻译两字,以别于一般文科。

甲科:汉代课士,分甲、乙、丙三科。《汉书.儒林传》:“平帝时……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二十人补文学掌故。”唐代明经有甲乙丙丁四科(等),进士有甲乙两科(等)。明清称进士为甲科,举人为乙科。

科目:科举制度,分科拔官的名目。据清顾炎武《日知录.科目》载:“唐制取士之科,有秀才,有明经,有进士,有俊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此岁举之常选也。其天子自诏曰制举……见于兄者凡五十余科,故谓之科目。”宋沿唐制,分科举士,但科目少于唐代,明清只设进士一科。

制举:即制科或特科,由皇帝临时定立科目,下令考选,因皇帝的命令称“制”而得名。始于两汉,历汉、魏、六朝、唐、宋不改。制举科目很多,据宋王应麟《玉海》载,唐代有五十九科,实则不止此数。比较重要的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文辞清丽科、博学通艺科、武足安边科等。考中者,为官的升迁,无官职的由吏部优予官职。宋代制举科目不多,废置无常。元、明专用进士一科,不行制举。清代沿设制举,科目有:博学宏词科、经济特科、孝廉方正科。历代制举,实则等于荐贤,是封建王朝录用人才的一条途径。

童子科:唐宋特设的考试科目。唐制十岁以下通一经,及《孝经》、《论语》的儿童可以加此科考试。能背通十卷的可以授官,通七者予以出身。宋制十五岁以下能通经作诗赋者,应试后给予出身并授官。

礼部试:唐代进士考试本由吏部的考功员外郎主持。开元二十四年(736年)考功员外郎李昂与进士李权言语冲突,朝廷以郎官地位较低,移于尚书省的礼部侍郎主持,通称省试。历代科举遂为礼部专职,所以称在京举行的会试为礼部试,亦称“礼闱”。

试帖诗:诗体名,也叫“赋得体”。唐初考试都以策问为重,开耀元年(681年),加试杂文二篇,通文律者然后试策。所谓杂文即一诗一赋。应试的诗叫做诗帖诗,以古人诗句或成语为题,冠以“赋得”二字。它的体裁既非律,又非绝,或五言,或七言,或六韵,或八韵,开头的两句见题,中间八句或十二句各相对,最后两句作结。自宋熙宁后直至明代,科场中不试诗赋。清代科举考试仍有“试帖诗”,排律格式限制尤严。

八股文:明清科举考试制度所规定的一种文体。也叫时文、制义、制艺、时艺、四书文、八比文。始于明代,盛于清朝,直到光绪末年才废除。这种文体有一套固定的格式,规定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个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的句数、句型也都有一定的规定。“破题”共两句,说破题目的意义。“承题”三句或四句,承接破题的意义而加以说明。“起讲”概说全体,是议论的开始。“入手”为起讲后入手之处。“起股”、“中股”、“后股”、“束股”,才是正式的议论,其中“中股”是全篇的重心。在这四个段落中,每个段落又有两股两相排比对偶的文字,每股少则四句,多至二十句,合共八股,所以称为“八股文”或“八比文”。八股文分“正格”(排比对偶为八股者)和“变格”(排比对偶不是八股,而是六股或十六股、十八股者)两类。每篇字数在三百字至七百字之间。八股文出师,都在《四书》、《五经》之中。故也叫“四书文”。八股文的内容,只许“代圣人立言”,不许考生自由发挥,不许超出《四书》、《五经》的范围。对经文的解释,也必须遵照官方规定的朱熹《四书集注》等书。无论内容还是形式,八股文毫无价值可言。它是选拔封建官吏的手段,只能起到束缚思想、摧残人才的作用。

博学宏词:科制举的一种名目。《论语.雍也》:“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博学宏词即为学问渊博,文辞清丽的秀士,唐宋不少社会名流,以此科及第入仕。清康熙十八年(1679年)、乾隆二年(1737年)二次举行博学宏词科的制科,乾隆三年又补试一次。

经济特科:清末特设选拔“洞达中外事务”人员的科目。戊戌变法时,由贵州学政严修请设,后因政变未及实行。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始诏令内外大臣荐举。二十九年举行,考试一等九人,二等十八人,略加奖叙。

大比之年:明清的科举每三年举行一次,乡试(省试)定为每逢子、午、卯、酉的年份,叫做大比之年。

连中三元:科举考试以名列第一者为元,凡在乡、会、殿三试中都得第一,被称为连中三元。

科举制度:从隋朝开始,历代设科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由分科取士而得名。两晋时期,已对所举孝廉、秀才采取一律考试的方法,所谓“孝廉试经,秀才试策”,是古代科举之先声。隋文帝废除为世家大族所垄断的九品中正制,于开皇七年(587年)设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两科。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年)正式设置“进士科”,实行以试策取士。其办法是,由州郡策试于前,朝廷策试于后,录取的标准重在策试而不重德望。唐代设科取士,分常举与制举(制科)两种。常举每年举行考试,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科目。又有一史、三史、开元礼、童子、道举等科。武则天亲行殿试,增设武科。应考者有国子监和州县学馆的生徒,也有不在学中而向州、县报名的“乡贡”。地方的乡贡须经州考合格,才举送朝廷。应考者集中在明经和进士两科。明经考试着重儒家经典的记诵,先“帖经”,后口试经问大义十条。进士着重诗赋和时务策。常举是取得出身资格的考试,考中以后,还要经过吏部考试,才能正式任官。制举也称制科或特科,由皇帝临时定名目,下令考试。宋以后科举均用经义取士。明清时期,以《四书》、《五经》的文句为题,规定文章的格式为八股文,解释须依朱熹的《四书集法》为准。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推行学校教育,废除科举。

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东汉末年,曹操当权,提倡“唯才是举”,凡“有治国用兵之术”以及“高才异质”者予拔用。延康元年(220年),曹丕继为魏王,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建立了“九品官人法”,把唯才是举的选官原则制度化。其办法是在朝廷选择“贤有识鉴”的官员,兼任本郡的“中正”官,负责察访与他们同籍的散在各地的士人,评列为从上上到下下九品(等),每十万人推举一人,作为吏部任官的依据。九品中正制初行时,士人品定之权基本上掌握在声望较高的中正官手中,中正采择舆论,按人才优劣以定品第。曹芳时,司马懿当政,于各州设大中正,由世族豪门担任,取士原则以“家业”为重。从此,“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九品中正制成为为世族地主操纵政治的工具。隋文帝时,废九品中正制,改行科举制。

孝廉方正科:清代特设的制科之一。合汉代原有的孝廉和贤良方正科目而得名。雍正元年(1723年),诏各省每府州县卫各举孝廉方正,赐六品服备用。以后遇皇帝即位,即荐举一次。乾隆五年(1740年),一荐举后赴礼部验看考试,授以知县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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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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